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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财税[2014]7号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404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青财税[2014]7号                                       2014.5.13

    配套文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税人实行普通发票过渡期的通告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即青岛市提供电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范围
    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试点纳税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征收机关
    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纳税申报
    2014年6月份申报期,试点纳税人仍应就2014年6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2014年7月份申报期(税款所属期2014年6月)起,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2014年7月份申报期(税款所属期2014年6月)起,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的申请和确认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4年6月1日之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登记、税种鉴定。同时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种类核定、税控系统安装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申请、税银联网签约等涉税事项。

    已经到国税部门办理国税登记、税种鉴定的试点纳税人,须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地税发票的缴销及税控卡、用户卡注销。涉及2014年6月1日前已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补开地税发票的,通过到主管地税局代开发票方式补开。

    五、发票管理
    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票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有关事项
    1、市国税部门近期将免费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实务操作、纳税申报等专题培训,请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

    2、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及涉税事项等,可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青岛市财政局(qdcz.qingdao.gov.cn/czj/)、青岛市国家税务局(www.qd-n-tax.gov.cn)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www.qdds.gov.cn)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

    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告!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纳税案例——
    “营改增”后电信业增值税纳税核算案例<王海涛>              电信行业“零元购机”业务会计核算初探<谢可川>
    电信业“营改增”仍存税收困惑<赵国庆>              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解读电信业“营改增” <李万甫>

    相关资料——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下载:rar文件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改增试点的公告下载:rar文件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公告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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