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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首例税务稽查中途介入司法涉税案件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2242
     
    一高新企业的两名高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拘捕,被询问时辩称没有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却供述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翻供。深圳市国税局稽查部门中途介入,巧妙取证,协助司法机关对涉案人员依法作出判罚。

    前不久,随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据税务稽查定性作出宣判——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深圳市某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原法人代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S公司原总经理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一起税务稽查中途介入司法查办的虚开发票案,在历经近两年的周折后,终于尘埃落定。深圳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也完成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施行后,全市首例税务稽查中途介入司法涉税案件的查处。

    公安来函需要税务机关协助调查S公司

    2014年4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侦大队向原深圳市罗湖区国税局稽查局发函,要求协助调查S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

    稽查人员经了解得知,S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总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侦查阶段,这两个人辩称没有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却主动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案件由此出现重大转折,转由罗湖分局经侦大队对S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展开侦查。

    然而,就在经侦部门基本查明S公司确实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之际,两名涉案人员突然翻供。开票方和受票方串通一致的证词,让罗湖分局经侦大队取得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链突然中断,导致案件无法提交法院审理,陷入胶着状态。

    于是,罗湖分局经侦大队发函要求原罗湖区国税局稽查局协助核实S公司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初查显示公司貌似正常经营正常纳税  

    稽查局很快立案。

    通过调阅征管信息,稽查人员了解到,S公司2010年7月12日成立,2011年4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车载电脑、车联网终端产品、汽车电子产品、电脑周边产品、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及技术开发、销售;车联网系统集成;投资兴办实业;货物技术进出口等。因属高新软件企业,该公司享受增值税超3%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其增值税申报情况:2010年12月申报销售收入0元。2011年申报销售收入6770991.95元,应纳税额89328.07元。2012年申报销售收入6775385.25元,应纳税额323062.87元。2013年前7个月申报销售收入2126040.15元,应纳税额138148.57元。

    分析相关信息,稽查人员觉得此案没有虚开发票企业通常纯属“皮包公司”的特点,貌似正常经营,正常申报纳税。

    稽查介入可否采用公安所获证据起争议

    随着调查的深入,稽查人员发现此案不像以往协助司法办理涉税案件那么简单。

    有经验的税务稽查人员都知道,协助司法机关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一般是与司法机关同步进行,双方取得的证据可以互相采用。但此案不同,属于税务稽查部门中途介入司法机关已完成调查阶段的涉税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之前罗湖分局经侦大队已经取得的证据,税务稽查可否直接采用,尚无先例。

    对此,案件审理部门、上级稽查部门、罗湖分局经侦大队、检察机关各有见解。有的认为,经侦与税务稽查分属不同部门,各自采集的证据不可互相采用。有的则认为,经侦与税务稽查虽然分属不同部门,但都是执法部门,在取证程序合法、证据有效的前提下,各自采集的证据可以互相采用。

    到底如何开展检查?如何取证?原罗湖区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求索无果,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另辟蹊径案件检查取得突破性进展   

    2015年5月,深圳国税机构改革,原罗湖区国税局稽查局改组为深圳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前者所有案件由第一稽查局承接办理。

    根据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等,审理范围包括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考虑此案涉及司法领域,第一稽查局高度重视,由一把手挂帅,抽调稽查业务骨干组建专案小组,多次研究检查方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该局决定转变检查思路,探索新的取证模式。

    “我们知道,虚开发票案件定性关键在‘双流’:一是资金流,购货方是否全额支付货款给销货方,或销货方收取货款后有无向购货方回流资金;二是货物流,购销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该案检查人员黄真告诉记者。

    罗湖分局经侦大队已取得的证据证明:S公司的确于2012年7月至12月期间向D公司等5家企业开具了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3813521.39元,税额648298.61元。S公司在扣除约定收取的7%开票手续费后,通过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账户,将票面金额的93%返回给受票方相关人员的私人账户。但由于S公司涉案人员翻供,是否存在虚假货物流这一关键因素失去有效证据,经侦大队正是因此找税务机关协助。

    对于此案,稽查人员是否需要全部重新取证?第一稽查局考虑到两点不支持因素:一是S公司涉案人员已被司法机关羁押,稽查人员无法按常规对其询问,加上因前期公安机关已展开调查,涉案人员对其违法行为已做好司法应对准备,且已出现翻供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税务稽查部门从人证上取得有效证据的可能性极小,唯有从物证入手才可能有所突破。二是经侦大队先前调查取得的资金流证据程序正当、合法,税务稽查部门不必浪费资源重新采集。

    经多方咨询权威律师,并与市局政策法规处反复研究、征得罗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同意后,第一稽查局决定采取证据转换模式从经侦大队获取有效证据,制作所需证据清单,由经侦大队签章确认,转换为税务稽查虚开发票资金流的定性证据。至此,S公司虚开发票的资金流证据已完备。

    针对证据链中所缺的虚假货物流部分,专案小组通过发函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和前往受票企业实地查阅账册得知,各受票企业的入库单及库存商品明细账中均没有发票所列货物,表明有关购销双方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结合从经侦大队转换所得的证据,专案小组确认:S公司开具的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在深入检查过程中,专案小组发现,S公司还存在另外两项税务违法行为,即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8份,利用虚开发票骗取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

    确定证据如数追回涉案人员的违法所得 

    面对稽查人员掌握的资金流和货物流证据,S公司涉案人员无法抵赖,只得承认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据涉案人员供述,S公司作为高新软件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超过3%便可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做高销售额还能享受更多的地方财政扶持。在利益驱动下,S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走上犯罪道路。

    今年1月14日,第一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S公司非法所得312327.4元,追缴少缴税款214343.6元,并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107171.8元。目前,第一稽查局已将上述款项及税款滞纳金执行入库。

    前不久,司法机关依据第一稽查局移送的查处决定,依法追究了S公司涉案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务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据悉,该案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施行后深圳国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首例税务稽查中途介入司法涉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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