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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648
     

       问:我们单位固定资产清理是不是需要到税务局备案才能进行税前扣除,要怎么备案呢?需要哪些手续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您单位固定资产清理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您公司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若您公司属于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若不属于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规定:

      您公司若属于清单申报方式,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作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及纳税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您公司若属于专项申报方式,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您公司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采取所得税电子申报的企业,其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应于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企业方能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您可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d-n-tax.gov.cn/)下载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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