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所称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上述资料做好备案工作,并建立代开货运专票纳税人电子信息登记簿,以便纳税人以后申请代开货运专票时查验。
二、对证件资料的审核
(一)《申报单》审核
1.《申报单》项目填写是否齐全。
2.《申报单》有关项目是否正确。
(二)《税务登记证》审核
1.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载明的纳税人名称是否与申请代开货运专票的纳税人名称一致。
2.提供的《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是否为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
(三)“营运资质有效证明”审核
1.未提供“营运资质有效证明”的,不得为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票。
2.提供的“营运资质有效证明”载明的纳税人名称应当与申请代开货运专票的纳税人名称一致。
(四)“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审核
1.提供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的承运人应与申请代开货运专票的纳税人名称一致。
2.提供承运货物合同的运费总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申请代开货运专票的总金额。
三、代开发票的使用
主管国税机关应统一使用六联货运专票为纳税人代开。其中,第五联由代开货运专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货运专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以上代开票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省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申请代开货运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按要求不得申请代开货运专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本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