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属于查账征收,现发生员工中午饭餐按每人每天每餐4元补贴,由于是在市场购买材料做饭,没有收取到合法的凭证,可否以公司的支出证明来支付并在税前利润中扣除?
答: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此,若销售方为个人的,可由销售方(个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此作为入帐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凭合法凭证进行列支,对于没有取得合法凭证的费用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