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宝安区杨先生来电咨询:企业发生的社保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十条也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社保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光明新区卢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同时符合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了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罗湖区骆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某外籍员工假期回国探亲,取得公司支付的一笔探亲费,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其中“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执行,即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五、龙岗区周小姐来电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开票的房产应如何确认收入?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六、福田区陈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委托一家网络公司对我公司的网站进行维护和升级,双方签订的网站维护合同是否按照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因此,提供网站维护的技术合同,属于上述规定的技术服务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