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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则商业促销筹划案例看税收筹划的误区
     发布时间:2012/7/13    来源:   阅读次数:1292
     

      税收筹划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门课题。在实践中,不少纳税人认为,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对税收因素进行合理规划的结果。事实上,很多所谓的税收筹划方案的结果与税收的关系并不大,或者说根本没有关系。以最近看到的一个商业促销筹划案例为例,我们来谈谈税收筹划的一些误区。

    案 例  
    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该商场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①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②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③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分 析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的涉税分析。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

    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  
    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  
    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的涉税分析。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

    方案三:满就送加量的涉税分析。  
    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之嫌,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25%=5.98(元);  
    税后净收益=23.93-5.98=17.95(元)。

    同时,方案一与方案三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成本是12元)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  
    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84×25%=1.71(元);
        税后净收益=6.84-1.71=5.13(元)。

     结 论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2.82+5.13)=17.95元,与方案三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三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从整个筹划案例看,方案二是最优的。同时,方案一和方案三比,方案三要优于方案一。但需要我们思考的是,上述筹划结果真的是税收筹划的结果吗?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方案一中,商场卖了100元的商品收到80元,折扣率是8折。但方案二和方案三中,商场卖了120元商品收到100元,折扣率是83折。因此,即使不考虑其他因素,在同等折扣前销售额下,方案二和三的税后利润优于方案一那是肯定的,因为方案一的折扣率高,当然税后利润就低,这和税收因素无关。

    其次,如果要使方案二和方案三的折扣率和方案一保持一致,都为八折,则方案二和方案三都要送25元的券和商品才可以。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方案二和方案三也仍然会优于方案一。

    以方案三为例,假设送25元的商品,折扣率为8折(100÷125=0.8),和方案一折扣率一致,则: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5×0.6÷1.17)×17%=3.63(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5÷1.17=21.36(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36×25%=5.34(元);  
    税后净收益=21.36-5.34=16.02(元)。

    从这一计算结果我们发现,即使方案三送25元的商品,使折扣率保持和方案一一致,方案三还是优于方案一。这是因为,同等折扣率下,方案一实现的折扣前销售额为100元,而方案三实现的折扣前销售额是125元,销售额越大,税后利润也就越大,这也与税收筹划不相关。

    方案二税后利润最大,那是不是方案二真是的最好的税收筹划方案呢?我们注意到,方案二的税后利润是假设所有拿到券的消费者都不会用券去购买商品,而如果拿到券的消费者都把券去买了商品了,那它和方案三买100元商品送20元商品就一样。因此,严格意义上讲,方案二和方案三是等价的。

    但是,考虑到其他的因素,方案二还是优于方案三。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四个原因:第一,的确会有一部分消费者拿到券后不再用券买商品。比如消费者拿到的券太少,如果再卖商品还要贴钱,因此放弃券的使用,这是使方案二优于方案三的一个因素;其次,消费者拿到券后可能不会立刻兑换,货币的时间价值会使方案二也优于方案三;第三,消费者用券兑换商品,商场不找零,因此,不足额兑换使方案二优于方案三;第四,如果兑换商品的价值高于券,则消费者需要额外贴钱。则方案二会导致更大的销售收入,这也是方案二优于方案三的重要原因。

    所以,回过头来看这个商业促销案例,实际上三个方案孰优孰劣根本和税收没有任何关系。而我们非要给他套一个税收筹划的大帽子,只能说是比较牵强。

    关于税收筹划的思考  
    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法呢?个人认为有以下几个考虑标准。  
    1.多边方法。在税收筹划中必须考虑所有契约方,而不是单边方法。这是我国很多税收筹划案例经常犯的错误。目前,绝大部分税收筹划方案只考虑一方利益,只顾及一方利益的最大化,这是非常短视的。严格意义上讲,一个税收筹划方案必须能够至少有利于一个人,而不会对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如果以伤害对手利益为代价实现一方利益最大化,那不是税收筹划的功劳。更深一步的考虑,税收筹划对商业模式的调整要考虑交易对手的反应,这里就涉及到博弈的问题了。

    2.隐性税收的重要性。筹划方案必须是税收的综合衡量,而不是仅仅考虑显性税收。比如,国债利息是免所得税的,但购买国债比购买企业债真是就节税吗?如果仅仅考虑到显性税收,那肯定是购买国债优越,因为国债利息不缴纳所得税。但如果考虑到所有因素呢。比如,一年期国债的票面利率是2.6%。但一年期企业债的利率往往要达到5%,甚至7%以上。企业债利率高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债的风险高于国债。如果我们能把企业债中的风险剔除,保持和国债一样的风险,企业债的票面利率(税前利率,仅考虑企业所得税)理想状态下应该是3.47%,从而剔除风险后企业债的税后利率一定和国债相等。因此,虽然国债利息免税了,但是国家通过降低国债发行利率实际变相对购买者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这个就是隐形税收。综合考虑显性税收和隐形税收,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3.非税成本的重要性:必须考虑所有商业成本,而不仅仅局限于税收成本。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实际上,税收筹划实现的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必然是在一系列约束条件下的税后利润的最大化。离开这些约束条件谈利润最大化问题,也是错误的。对于这个问题,国内部分税收筹划人士已经注意到了。但非税成本对于不同的企业是不一样的。一种税收筹划方案适用A企业并不一定就适用于B企业。因此,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一定要根据具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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