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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应如何处理?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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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投资企业从2010年12月1日起开征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我公司在2010年11月去税务局前台申报了四季度的营业税(包括12月的),当时未征收12月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请问在这种情况下,12月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是否需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只需就2010年12月1日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无须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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