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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73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等的文件规定,现将我市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备案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按5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填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信息备案表》(附件1);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附件2)。

    二、汇总纳税企业变更备案管理
    (一)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分别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变更备案和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二)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变更备案和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备案管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未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45号)第一条规定备案的,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于2013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信息备案表》或《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四、总机构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
    按照总局57号公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汇总纳税企业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小型微利企业相关证明。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规定就地预缴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对不预缴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57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五、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管理
    跨地区经营(指跨青岛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包括各县级市)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管理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由青岛市国税系统征管的纳税人,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6号)第一、二、四条规定办理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由青岛市地税系统征管的纳税人,应按照《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地税公告〔2011〕4号)的规定办理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将各分支机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进行汇总,填写《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3)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将分支机构上报加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七、总分支机构均设在青岛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一)总分支机构均设在青岛市(包括各县级市)并由青岛市国税系统征管其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总机构应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的电子申报,并将总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各项资料、分支机构名单、各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一式两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支机构汇总申报情况后,将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退还总机构一份。

    (二)总分支机构均设在青岛市(包括各县级市)并由青岛市地税系统征管其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总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附报分支机构名单及各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一式两份。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支机构汇总申报情况后,将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退还总机构一份,并为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附件4)。

    (三)各分支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确认单》(企业所得税由青岛市国税系统征管的不需报送)、以及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分支机构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相关问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4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57号)、《关于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青岛地税公告〔2011〕4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6号)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信息备案表
    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3.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
    4.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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