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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中的工资总额是计税工资总额吗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31
     
    咨询问题:我公司拟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以下问题不明白:  1:财税[2001]9号文中提到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这里的工资总额如何界定,是公司全年支付给员工的所有薪酬福利还是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请明示。  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这里的上年工资总额如何界定这个数字的确定是由哪个部门来核定核定中需要税务机关的批准么3:闽劳社文[2004]13号文中说: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在税前扣除。我们企业税前扣除是按照4%还是5%执行  答复:1,按新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由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不需税务机关批准。  3、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按财政部财企[2008]34号规定:企业年金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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