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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地税函[2012]172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4    来源:   阅读次数:97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函[2012]172号                                                           2012.8.30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143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地税系统做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营改增”各项工作,各地应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并将任务细化分解,明确工作职责,限定完成时间。对外提供的数据、信息、资料要口径一致,由一位局领导统一把关。

    二、组织学习培训宣传。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营改增”政策文件,组织相关科室和税管员、分局(所)长细化培训,使广大干部熟悉掌握政策。同时,做好对企业“一对一”的纳税辅导,帮助企业尽快适应税制改革要求。为便于广大地税干部学习掌握“营改增”政策,省局将编印《“营改增”试点工作业务手册》印发各地。各地要积极开展“营改增”政策宣传,为“营改增”试点创造良好氛围。

    三、落实分户调查工作。省局已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调查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12〕74号),明确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方式,各地要发动基层管征单位和税管员深入企业,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相关表报,督促企业按时上报调查数据,全面完成调查任务。

    四、做好移交税源户征管信息。各地应与当地国税局协调合作,研究制定试点税源户的具体交接办法。要积极配合国税局,切实做好税源户征管信息数据的移接工作。根据当地国税局的要求,提供“营改增”纳税人税务登记等资料信息。

    五、开展调查测算分析。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对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税收作调查分析测算。研究分析试点改革对地方税源及地方税收工作的影响,分析测算今年及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地税税收收入变化,做实税收收入基数,并积极为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决策提供建议意见。

    六、做好税收征管调整完善工作。“营改增”后,在征管范围、申报征收、发票管理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都将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各地应认真研究完善税收征管相关工作,及时做好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货运发票缴销工作,对“营改增”后税源由国税局管征的纳税户,要及时做好缴销发票、营业税款清算等工作。

    七、继续加强营业税等地方税种管理。“营改增”后,多种经营企业既有“营改增”业务,也有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税仍归属地税部门管理。原有营业税税源户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部门管征,营业税附征税费及其它地方税种继续由地税部门管征。各地要加强税源监管,认真执行税收法规政策,依法征收,促进地方税收持续稳定增长。

    八、跟踪落实“营改增”实施情况。各地应注意“营改增”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凡移送给国税等有关部门的数据信息资料,都要保留原始资料或电子文档。为全面准确掌握我省“营改增”实施情况,各设区市局应于11月10日前汇总向省局报告“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移交税源户数、2011年营业额及营业税等数据资料,12月底前向省局报送“营改增”工作总结。对“营改增”中遇到的争议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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