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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工劳务费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79
     
    问:我公司是一家成都市的房地产企业,下属全资建筑子公司的建筑民工是由劳务公司派遣过来的。目前我建筑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在四川省内)和劳务公司的注册地(其税务主管地和注册地一致)分别在四川省的在A市和B市。请问:   1、该劳务公司向我建筑公司派遣民工而获的民工劳务费涉及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在A市还是B市?   2、我建筑公司支付该劳务公司民工劳务费应取得民工劳务费发票是A市还是B市?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派遣民工而获得的民工劳务费,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税目,应按上述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所出具的发票也应为其机构所在地的发票,即B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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