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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32
     
    一、业务概述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1份  纳税人书面申请,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申请复议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3.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4.是否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5.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6.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是否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7.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符合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的或者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的,应将《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或纳税人书面申请等资料转下一个环节。  (二)审查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的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对上一环节转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部门对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向被申请人发送《提出答复通知书》,询问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对重大案件须进行集体讨论,审查完毕后提出审查意见。  复议审理部门审理完毕,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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