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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利益博弈空间大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648
     

      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近期已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将持续到7月7日。

      据接近国家税务总局的人士介绍,修法将按“两步走”进行。目前修正案只是第一步,先将一些相对明确的内容写入法条。修正案通过后,再考虑第二步更细致的修订。

      “其他部门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这无疑是最受瞩目的新规。若税务部门得以充分掌握各方面的涉税信息,一些重要的税改活动将更容易,如个税向综合方向改革,能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监管等等。

      不过,涉税信息事关各部门的利益,要求其他部门单方面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不会轻易获得通过。“涉税信息提供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预示着各部门间的利益博弈还将继续,需要国务院从中协调。

      修正案还释放了一些重要信号。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被强调为“税款滞纳金”,使得拖欠的税款,将面临“无上限追缴”的严厉惩罚。

      小步前行
      早在2008年,修改税收征管法被列入人大一类立法计划,国税总局成立起草小组,并在全系统内进行广泛的意见征集。但五年时间过去了,修法工作并没有取得太多实质性进展。

      地税系统一官员向本报记者介绍,一方面,由于税收征管实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改革相对超前,使得法律配套跟不上。如纳税评估,作为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环,在现行征管法中无任何规定。另一方面,在于其他相关法律的修改。如刑法修正案中,已经取消了“偷漏税”这一概念,征管法也需要进行调整。

      但2008年的修法行动为何中止了呢?上述地税官员指出,当年基层反映的问题很多,同时考虑到,有些规定在当时也难以实施,所以想等时机更成熟,再行完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指出,税收征管法涉及到国家与纳税人,税务机关内部机构的权力配置,还有税务机关与其他机构的关系,这些关系调整不易,需要时间来凝聚共识、利益博弈。

      对于此次公布的修正案,上述地税官员表示,“还是以稳定为主”,对于纳税人的权利规定不多,对于未来征税管理模式也没有任何前瞻性的规定。他指出,将部分纳税服务职能,外包给中介机构、银行等,有助税务机构减负,突出核心职能。

      刘剑文也认为,征管法有进步,但也有不少遗憾。他说,原来学界希望税收征管法至少能是个“中改”,但现在看来,修改的条款非常有限。修正案中关于建立纳税人识别号,以及扩展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都是在强化纳税人的义务。但是,纳税人的权利保护的内容没有相应的增加,如形成共识的废止“复议前置制度”没有提。

      艰难的信息共享
      目前而言,只有工商、海关两个部门的涉税信息,与税务部门有比较好的对接。

      但涉税信息却散落在财政、工商、住建、交通、国土等诸多部门。而涉税信息作为征税的基础,只有在全面的数据基础上,纳税评估、税收征管等才能变成可能。

      上述接近国税总局的人士介绍,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各部门都没有义务来提供相关信息,能否获得相关信息,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主管意愿。

      国税系统一官员介绍,现实中涉税信息的获取,各个地方的情况都不一样,主要靠地方官员来推动。关键在于官员的个人能力,跟地方的经济状况没有必然的联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指出,信息数据库是各个部门掌握的核心资源之一,体现了部门利益。目前,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是不通畅的。

      目前征管法中,银行机构的义务仅仅是提供纳税人的开户账号信息。上述国税官员告诉记者,若涉及到税务稽查,经上层领导签字,走一定流程后,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会配合提供涉嫌账号的相关信息。

      张斌进一步指出,政府组成部门的数据库都是由公共财政的钱支撑建立起来的,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不应该有太多阻碍。但金融机构掌握的储户信息等,涉及到他们掌握的核心商业资料,金融机构可能不会将这部分数据完全提供给税务部门。

      利益博弈空间大
      目前修正案,增加了一条“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

      同时,尤其对金融机构的义务,做出了规定。金融机构的义务在原有提供纳税人开户账号信息的基础上,增加“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储户账户、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投资收益及年末(或期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不过,上述接近国税总局的人士表示,修正案对于金融机构义务的规定,现在还仅仅停留在基本信息上,其实税务部门对于“第三方交易信息”非常关注。就是说,修正案现在仅仅是规定提供账户相对静态、单方面的信息,但对于账户间的资金往来、交易项目等并没有规定。

      张斌认为,应该将政府间部门的信息共享的大门打开,不仅仅其他部门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税务机关的信息也能为其他部门所用。只不过,要规定相关的保密机制。具体操作细则可能难以在征管法中体现,但泄密需要担负的责任,如视同泄露国家机密罪等,还是有必要写入法条中。

      不过,即便是政府间的信息共享,可能也不会那么轻易通过。刘剑文指出,现在税收征管法,只是让信息单纯从其他部门流入税务机关,有些部门有想法是可以理解的。有些部门可能会认为,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才是最全面的,应该让税务部门将信息分享给其他部门。诸如公安、海关、安全等部门,对税务信息也是有需求的。

      所以,修正案中又增加了一句“涉税信息提供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在一些专家看来,关于信息共享的机制,仿佛变成了一个“空头支票”。未来各部门的利益需要平衡,修正案也仅在征集意见的初级阶段,变数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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