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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推出专项行政法规或政策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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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笔者认为,国务院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制定有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行政法规或政策: 法定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第三款特别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是《证券法》新增加的内容。该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证券衍生品种的法律地位,允许证券方面的金融创新;另一方面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与安全。同时,也是国务院的一项特殊法定立法职责,有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立法也不例外。 受权立法资料显示,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先后于1983年、1984年、1985年三次授权国务院就“安置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工商税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问题进行受权立法。特别是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做出的“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影响深远,对我们现在和将来解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遇到的“金融税收”和“金融监管”等立法难题,仍有直接的借鉴意义。 批准规章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第2号令发布的《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是在1990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形式上看是部门规章,实质上具有“准行政法规”的效力。 转发规章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08年印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解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遇到的“金融税收”问题,可以参照处理。 出台政策可以参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方式。确有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做出单项特殊政策或一揽子特殊政策,以解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遇到的“金融税收”问题。 先行试验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国发〔2009〕19号《意见》又明确提出,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因此,国务院可以主动出台或者批准有关监管机构报批的诸如《上海地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暂行规定》等联合规章。 开拓创新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第一次在北京以外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上海市领导介绍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有关情况,一方面表明了中央对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说明解决新问题必须要有创新思维。 (作者单位:上海银行合规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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