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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5号: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882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了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节能法》,交通运输部组织对《交通行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颁布了《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  交通运输部在行业节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办法》与原《细则》有哪些具体变化?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就《办法》修订的目的、意义、原则和内容及如何贯彻落实《办法》,进行解读。  修订《细则》的原因:  2000年原交通部印发的《细则》,是交通行业具体贯彻实施《节能法》的部门规章。《细则》自2000年实施以来,对于推动、规范交通行业广大用能单位节约能源工作,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源消耗高、浪费大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益尖锐,节能形势十分严峻。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增加,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费总量显著增长,节能形势紧迫,交通发展与能源紧缺的矛盾日益显现,现行的《细则》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及今后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工作的要求,很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细则》进行修订。因此我们从去年年底前就开始了修订的准备工作,经过半年多的工作适时地完成了修订工作。  修改《细则》的必要性:  一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去年10月修订并通过了《节能法》,进一步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专门增加了交通运输节能的章节,对交通运输节能提出了新的任务,规定了一些重要的节能制度和管理措施,赋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职能,明确了节能职责和工作任务,为贯彻落实《节能法》需要对原《细则》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是2000年制定实施《细则》时,交通企业还没有完全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脱钩,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政企分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因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节能的思路和方法都有所变化,需要通过修订规章予以调整。  三是从当前情况看,实现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减排目标,特别是“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相关的规章,加大对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工作的推动力度。  此次修订工作遵循三方面的原则:  一是交通节能与交通发展相协调。节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厉行节约资源是基本国策。《办法》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制止浪费。这对提高交通运输发展的质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是注重创造和完善有利于交通节能的制度环境。在现行《细则》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从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监测、报告、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节能考核制度,交通节能技术标准,交通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交通运输行业节能激励机制等方面建立、健全了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的综合制度体系。这些制度的内容贯穿了市场作用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约束与激励相结合,原则性与自创性相结合的精神。  三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一方面从总体上规定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监管的职责和交通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另一方面,针对交通用能比较集中的一些环节、领域,专门作出了相关规定,如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等,为在下一步节能工作中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预留了接口与空间。   此外在修订过程中,注重从引导交通运输结构优化、促进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建设节能型综合运输体系等方面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从而实现减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我部在交通行业能源消耗统计制度方面已经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  为了建立科学的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统计体系,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交通行业能耗情况,以及为制定交通节能政策和采取节能措施提供数据支持等,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2005年开始我部就前瞻性地安排了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研究,分别进行了公路运输、船舶运输、港口三个专项能耗统计与分析方法研究工作,经过近二年的研究并在小范围进行实地验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三个统计标准与实施方案,部将于今年四季度开始实施。交通行业能源消耗统计体系的建立,为建设交通节能监测和考核体系奠定了基础,因此,此次出台的《办法》从三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能耗统计职责;二是明确了行业节能监测体系的建设;三是在原《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交通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报告义务。这些规定具体体现在《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中。  我部在交通节能标准方面已经完成及准备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技术标准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管理的有效手段。根据《标准化法》和新修订后的《节能法》的规定,在修订的《办法》中对交通节能技术标准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准入与退出制度,确保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车船进入交通运输营运市场;二是明确交通运输部应当制(修)定装机功率超过300千瓦的港口机械等交通用能设备的单位产品能耗限值标准,并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推广实施。三是已经完成了载客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载货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及测量方法、公路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船舶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港口行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等的制(修)订工作。四是为了适应交通运输节能工作的需要,我们加大了制(修)定节能标准的力度。目前正在制(修)订一批公路、水路运输节能标准,如海洋船舶燃料消耗量计算方法(国家标准)、船舶油耗供应行业术语、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船舶动力装置能源平衡测算方法、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港口电动式起重机能源利用效率评估指标及测算方法、港口带式输送机能源利用效率评估指标及测算方法、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导则、港口评估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导则、汽车驾驶节能操作规范、集装箱汽车燃料消耗限值、厢式汽车燃料消耗限值、客运站建设项目节能评价办法、货运站(场)建设项目节能评价办法等。五是我部还将组织研究制定公路、水路运输节能减排标准框架体系,完善交通节能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尽可能将有关交通节能标准履盖交通运输行业,以有利于推进节能工作的开展。  制定并实施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影响:  《节能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温家宝总理在今年7月1日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上也要求抓紧制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限值标准,李盛霖部长在今年交通工作会议上部署2008年十项重点工作中也提出要“发布营运客车、货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组织实施营运车辆准入和退出制度。”我部在2007年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模式研究”时,感到交通运输行业作为车船交通工具的最大用户,应对进入营运市场车船能耗有话语权,及时提出了“营运车辆燃料消耗准入与退出专项行动计划”,组织研究制定《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二个标准,并研究制定其实施方案。在制定过程中,邀请车辆制造厂家、运输企业、运输管理部门及科研院所的专家多次研究,经过实车测试,并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车辆制造业现状的情况下,我部于今年4月和6月分别发布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两个行业标准,目前我部正在制定《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实施方案》,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力争用5年时间使在用营运车辆全部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办法》第十条明确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在该标准出台前,交通运输部先行制定并实施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行业标准。”《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及实施方案的研究工作也已启动,争取于明年年底前完成。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的运输工具进入交通运输领域,有利于全行业节能减排。  《办法》中规定交通运输部适时公布“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目录”的目的:  我部从“七五”期间就开始公布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已经先后公布了九批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其根本目的在于引导交通运输企业使用先进的节能产品、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今年8月份我部将启动“十一五”第二批全国重点推广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优工作,由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拥有单位自愿申请(截止日期:2008年12月31日),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中交企协能委会进行初审、抽样、推荐,部指定的监测机构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抽样检测(截止日期:2009年4月15日),部能源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评定,对通过审查的产品(技术)在部网公示、征求意见后,计划于明年6月份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公布全国重点推广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公布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对于推动营运车船使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对提高营运车船能源利用效率、推广应用并保护车船用节能产品和技术、限制和禁止高耗低效的假冒伪劣节能产品进入交通运输市场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有关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方面的规定:  为了从源头控制能源消耗,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在原《细则》中依据《节能法》建立了固定资产投资评估和审查制度。随着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交通运输部不再管理投资项目审批,仅是出具行业审查意见。为此,《办法》对原《细则》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确保项目符合有关强制性节能标准。我部历来重视交通节能评估工作,从1998年开始,坚持开展港口建设项目节能评估,仅2008年1-7月,部能源管理办公室已组织完成了13项港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工作,对提高设计、建设单位节能意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促进了港口企业加强能源管理,达到了从源头上控制港口能源消耗的目的,今后我们还将按照《节能法》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即将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条例》,严格执行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通过公布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示范项能取的成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精神,按照部党组进一步推进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部决定在交通运输行业开展节能示范活动,以典型示范引导交通企业加强节能减排工作。2007年6月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确定了首批20个节能示范项目,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推出。今年6月部决定继续深入开展节能示范活动,公布了交通运输行业第二批20个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开展典型示范活动,其主要目的就是贯彻落实《节能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对开展节能示范活动,推广示范项目的规定,并通过开展示范项目的经验总结提炼活动,宣传推广示范项目的先进经验,督促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学习、借鉴示范项目的成果和经验,全面提高节能降耗水平,推动交通节能减排工作向纵深发展。  通过开展节能减排示范活动,可以取得四个方面的成效:一是可以充分调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在当前政企脱钩、行政干预弱化的情况下,通过典型示范引路,政策引导,不失为是一条新的体制环境下推动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行之有效的路子。许多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都将指导示范活动作为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二是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积极响应部开展节能示范活动的号召的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也纷纷选择优秀企业推选出具有地区示范效应的节能项目在本省进行示范活动,在全国形成了一批各层级的节能示范项目,覆盖了交通节能工作的各个环节;三是使同类企业学到了先进经验。经过总结提炼,形成的示范项目推广材料,高度概括了示范项目的基本原理、主要做法、适用范围和改进措施等,极具科学性、推广性,在同类型交通企业中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四是我部组织的专家工作组对项目提出了很有价值的改进意见,促进了示范项目本身的不断完善,使示范项目及项目所在单位的节能工作再次得到提升。   对交通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用能单位及重点用能单位是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的主体,也是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主体,有必要对交通用能单位及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做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职能转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而是侧重于加强行业管理。为此对原《细则》有关用能单位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规定做出了部分调整;将有关用能单位能耗定额的规定进行了调整,由用能单位自行建立并执行能耗定额制度;增加了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规定。对于交通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除要求遵守《办法》第十七条至二十四条规定的交通用能单位的义务外,还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作了特别规定,一是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二是要求其设定能源管理岗位和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能源管理负责人。  新出台的《办法》增加了哪些内容:  《办法》根据《节能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节能管理的职责。同时,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管理工作,除上述有关规定外,为构建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体系,加强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增设了有关节能监测体系的规定;为强化对交通节能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加强对交通节能工作的领导,对交通节能考核制度作了规定;为了调动有关交通企业、机构、人员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办法》还结合目前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增设了交通运输行业建立节能激励机制的规定,明确规定设立各个层次的节能专项资金和奖励资金,用于鼓励、支持节能产品(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将节能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监管体系建设、节能产品(技术)研发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及表彰奖励等工作。  如何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  以《办法》规范交通节能工作,就是为贯彻《节能法》,推动交通节能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都应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办法》。努力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新认识和新收获。  一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应及时认真的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使依法节能的理念深入人心,在交通运输行业自觉节能慰然成风。要有计划的通过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系统的学习《办法》的具体内容、具体措施,交流节能工作的体会、经验。并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行业报刊等大众传媒和各种简报、宣传橱窗等,对《办法》进行全方位立体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增强交通运输行业全体员工的依法节能的意识。  二是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在《办法》确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内,积极探索推进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的科学模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落实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监督管理职责,认真抓好对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的推动工作。各交通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好节能目标责任制、计量管理、能耗统计等相关制度,在用能的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切实做到降低能耗与提高效益的有机统一。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学会、协会等团体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开展好有关节能服务工作。  三是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形势十分严峻,《办法》是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节能法》、推进节能工作的重要规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贯彻《办法》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加强节能工作队伍建设,把节能工作列入重要议程。要进一步协调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争取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办法》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工作中的最大作用。  总之,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以贯彻实施《节能法》和《办法》为契机,下大力气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工作,为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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