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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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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北京市地税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京地税企[2010]39号,下称工作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作规程提到,列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下列减免税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其他须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 下列减免税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其他需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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