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100/1 6%=94.34(万元)
“应纳税额=94.34*10%=9.34(万元)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将上述问题予以公告明确。”
对这个解读,我们补充以下几点:
1、这个解读中的案例,说的合同价款是含税的。合同总金额是100万,境内企业代扣了9.34万企业所得税,5.6604万增值税,0.3962万城建税,0.1698万教育费,0.1132万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汇往境外的净支付额,是84.3204万;
2、这个解读中的案例,只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为城建税等都是附加税,是在计算得出增值税后才能计算出来的,所以有人认为不含税换算过程中,分母要除以(1 6%×12%)是完全错误的。
第三种情形,境内企业承担全部税款。
这可能是大多数企业所能碰到的常见情况。
我们设合同总价款(含所得税和增值税)为A,则净支付额(不含所得税和增值税)为B,则有如下公式成立:
A—A÷(1 6%)×6%—A÷(1 6%)×10%=B
即含税总金额—增值税—所得税=不含税支付额
则A=B÷(1—10%)×(1 6%)
所以,当合同约定税款完全由境内企业承担时,将上述第二公式代入第一个公式,则:
扣缴增值税=【B÷(1—10%)×(1 6%)】÷(1 6%)×6%=B÷(1—10%)×6%;
扣缴所得税=【B÷(1—10%)×(1 6%)】÷(1 6%)×10%=B÷(1—10%)×10%.
第四种情形,境内企业承担所得税,境外企业承担增值税。
我们设合同总价款(含所得税和增值税)为A,则合同约定境外企业所得为C(注意这个C和第三种情况的B不同,我们讲过,最终支付给境外企业的,都是不含税,这是不以双方如何约定为转移的,但在境内企业承担所得税的情况下,这个C应该比B多一块儿所得税的钱),即净支付额为C—C÷(1 6%)×6%,则有如下公式成立:
A—A÷(1 6%)×6%—A÷(1 6%)×10%=C—C÷(1 6%)×6%
即含税总金额—增值税—所得税=合同约定的境外企业所得—该境外企业承担的增值税=净支付额,则
A=C÷(1—10%)
扣缴增值税=C÷(1—10%)÷(1 6%)×6%=C×6.2893%
扣缴所得税=C÷(1—10%)÷(1 6%)×10%=C×10.4822%
第五种情形,境外企业承担所得税,境内企业承担增值税。
我们设合同总价款(含所得税和增值税)为A,则合同约定境外企业所得为D,净支付额为D—D×10%,则有如下公式成立:
A—A÷(1 6%)×6%—A÷(1 6%)×10%=D—D×10%
即含税总金额—增值税—所得税=合同约定的境外企业所得—该境外企业承担的所得税=净支付额,则
A=D×(1 6%)
扣缴增值税=D×(1 6%)÷(1 6%)×6%=D×6%
扣缴所得税=D×(1 6%)÷(1 6%)×10%=D×10%
我们认为,这个还是比较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