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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解答房产税改革、红利税征收等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2/9/9    来源:   阅读次数:686
     

      一、股票分红要扣百分之十的红利税,能否改革或取消?
      人民网网友:自然人的股票分红利也要扣百分之十的税没有道理。法人股股票分红利不扣税,为什么要扣自然人的?强烈要求取消红利税!请问这个有没有被提上议程?国家现在有没有改革股票红利税的规划?(网友“大时代”IP:113.207.124.★)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含股票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持有上市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含股票分红),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50%,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当前,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其道理的:一是个人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应分别适用不同税种,二者不具有可比性;二是现行税收政策格局,缓解了居民企业层次的重复征税,有利于平衡税负,使个人直接投资和多层次间接投资方式均承担相近的税负,有利于资源配置和企业重组;三是保留对个人股票派息分红征税政策,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精神,有利于平衡各项所得的税负,否则将产生新的税负不公;四是个人所得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职能,当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取得股票股利的个人,不乏一些高收入者,不宜对其制定免税政策;五是对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世界各国通行做法。

      今后是否对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将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程等情况,认真研究、通盘考虑,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请问房产税何时开征?将会有哪些细化的征收标准和办法?
      1、人民网网友:看到报道说,房产税开征已经箭在弦上,请问什么时候开征?打算如何征收?对普通百姓来说,第一套房是刚性需求,应该少收或者不收;而对炒房者和富豪来说,房屋就是一种投资,是钱生钱的工具。对只有自住房的百姓和对投资炒房的富豪应该采用不同的房产税征收办法,请问国税局有没有细化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和办法?是如何细化这种房产税的标准的?(网友“房奴”IP:61.164.153.★)

      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增加了住房的持有成本,有利于引导购房者理性地选择居住面积适当的住房,从而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也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缩小贫富差距。基于上述考虑,经国务院同意,上海、重庆两市于2011年1月28日启动了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目前,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要求及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们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总结沪、渝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在积极研究推进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问题。由于对个人住房征税涉及面广,且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扩大试点方案以及细化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尚未最终确定。如网友“房奴”所言,住房兼有消费品和投资品的双重属性,在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问题中,我们将充分考虑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对属于基本住房需求的部分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

      2、人民网网友:使房价回归合理水平没有那么复杂,为什么不用税收调控?现在试行的房产税只针对豪宅,对普通住宅价格起不到任何作用。建议对第一次购房家庭免除所有税种,对拥有多套住房的累进制征收房产税,对投资投机者出售购买环节从重征收税,让其无利可图,让炒房可一夜暴富在中国消失,让不劳而获在中国消失,房价自然会回归。(网友“匿名” IP:111.161.38.★)

      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也有利于引导购房者理性地选择居住面积适当的住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此外,截至目前,两市试点运行平稳,为推进改革积累了经验。

      目前,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要求及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们正在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总结沪、渝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研究推进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问题。夏绩恩代表提出的“对所有权人自住的第一套住房全额免征以切实保障自住;对存量或增量的第二套住房拟征一定的房产税,对存量或增量的三套及以上住房课以重税并实行累进税率”、“将房产税收入专项用于保障房开工建设”等建议,我们在研究中会予以认真考虑。

      需要说明的是,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由于增加了住房持有成本,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但其作用是有限的。决定房价高低的关键是供求关系,调控房价、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财政、金融等经济措施与行政措施相互配合。

      三、分税制是怎么回事?可不可以按票交税,多开多交?
      人民网网友:国税交了,还要交地税吗?这个所说的分税制是怎么回事?我们的国税定格每年要增加百分之五十,如第一年交600元,第二年就要交900元,第三年就交1350元。可不可以按票交税,多开就多交?(网友“小业主” IP:123.150.197.★)

      国家税务总局: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立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即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等。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薄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由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在一个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若达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可以设置复式账簿,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四、国税局有哪些有效办法打击制售假发票?
      人民网网友:局长你好,我国现在倒卖发票的现象太严重了,走到地铁口,公交站,经常有人“发票,发票”的迎上来,另外我手机也经常收到买卖发票的短信,这种现象让人不胜其扰。制售假发票经常是严打的时候就消失一阵,打击一放松又纷纷冒出来。国税局有没有什么有效的办法来打击制售假发票?(网友“发票发票”IP:112.90.217.★)

      国家税务总局:这项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通力合作才能取得实效。为此,国务院成立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部署和协调开展整治工作。税务机关与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进行监控和排查,联合查办了一大批发票犯罪大案要案。针对这位网友提出的发短信息问题,我们与通信管理部门合作,加强信息管控,积极开展发票违法信息的监测、认定、封堵、跟踪和查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还按照“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的要求,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核查,并对查出的发票违法等问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大家可能比较熟悉有奖发票、发票真伪查询等方式,这也是我们为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使用真票、抵制假票而采取的措施。同时,我们还选择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案件进行曝光,威慑不法分子。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2011年,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近9万件,查获各类非法发票近3.5亿份,打掉作案团伙400多个,捣毁发票犯罪窝点470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000多名;查处违法受票企业8万余户,查补税收收入近71亿元。在对一些重点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中,共发现使用违规发票200多万份,涉及金额260多亿元,查补税收收入25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协同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纳税人非法使用虚假发票的查处力度。加快建设网络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网络发票,逐步改进现行发票管理方式,全面提升发票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从源头上提高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监控能力。

      五、我国税收政策如何扶持小微企业,怎样监督政策落实情况?
      1、人民网网友:请问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具体有哪些条款?这些政策往往到了基层就有变化了,很难落实或者打了折扣才落实,对这类情况你们是如何监督的?能不能也有一个渠道,让人民群众来一起进行监督?(网友“秦”IP:183.129.204.★)

      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有: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②纳税人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③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④小型微型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免税;⑤自2011年11月1日起三年内,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等。

      2、人民网网友:对50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的小工厂,小商店,小饭店应该给予减免除税收,因为到这个年龄段,找不到工作,生活压力大,还要交纳逐年增加的社会养老金。税务总局对我这种下岗人员再创业的小店有什么扶持和优惠政策?(网友“钢的琴”IP:119.147.105.★)

      国家税务总局: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创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此处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六、有没有对资源税征收标准和征管方式改革的计划?
      人民网网友:以煤老板为代表的一些靠卖国家资源暴富的案例,说明我们国家征收的资源税过低,对煤炭等经济命脉资源产品的价格放的过松、价格定的过高。这是国家制度的悲哀,错不在这些煤老板。

      因此,我们国家要大幅度提高煤炭等资源产品的税率,同时限定这类产品的价格。因为煤炭等资源产品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社会生产的必需品。不限价就会出现税高价高的恶性循环,煤老板依然暴利。请问国税局有没有对资源税征收标准调整和征管方式改革的计划?又该如何改革?(网友“匿名”IP112.90.217.★)

      国家税务总局:由于煤炭等资源税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涉及较为复杂的清费立税问题,近年来,我局对此一直予以高度关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调研,将按国务院的整体部署开展有关工作。

      七、房屋契税按面积大小征收有弊端,国家是否应调整征收标准,或对房屋契税起征点进行改革?
      人民网网友:在征收个税时,是按个人收入起征点后的百分比征收,为何房屋契税没有起征点,而只是按面积大小来确定征收比例,我认为很不合理。比如,一般来说,140平方米及以上算豪宅,那么按现行政策,所应缴纳的契税率则为4%,但如果房屋面积为139.99平方米,那么应缴纳的契税率则为2%,我觉得这是个很大的弊端,应该有个解决的办法。国家应不是应该调整征收标准?或对房屋契税起征点进行改革?(网友“匿名”IP:125.39.39.★)

      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政策规定:现行契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行为实行差别化税率,具体如下:个人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全额征收契税。

      普通住房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下发的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有三项内容: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三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1.2倍以下。文件还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目前,大多数地方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都在120平方米的基础上,上浮了20%,即实际执行144平方米的面积标准。其他两项标准未做调整。

      综上所述,现行普通住房标准是由国务院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的。税务部门没有权利对此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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