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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探讨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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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应该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来确定。俺也凑热闹讨论一下: 1、所谓粉煤灰就是煤在锅炉中燃烧后形成的被烟气携带出炉膛的细灰。通常是从燃煤火力发电厂的烟道中用吸尘器收集的粉尘,常用作为混凝土的掺合料。但是粉煤灰不加处理,就会产生扬尘,污染大气;若排入水系会造成河流淤塞,而其中的有毒化学物质还会对人体和生物造成危害。 2、由于粉煤灰是一个具有价值的建筑材料,不加以利用反而产生环境污染,国家对粉煤灰制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96-91)和GB/T1596-2005《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明确规定粉煤灰是一个社会资源和工业产品。 3、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粉煤灰没有进行商品化处理,使其利用率不高,价值比较低,企业(尤其是发电企业)视粉煤灰为无用垃圾处理,对环境污染严重,近年来我国对煤电企业环保监察力度加大,使这些企业对粉煤灰等产生污染的物质进行商品化处理,作为对环保投入的补偿收入。 以上说走题了,现在回来说税收问题: 粉煤灰是由工业化生产过程生产出来的,这样粉煤灰是完全可以计量成本的,从增值税的角度来说,形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上一个环节和要素。 如:煤电企业是生产原料都是可以做进项抵扣的,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主要是电力)也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粉煤灰也属于这个过程的产品,也应该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不能因为它是副产品就不能说它不是产品。 我国的税法规定综合利用粉煤灰企业可免税,但是没有规定生产粉煤灰的企业可免税。具体规定如下:1、所得税,目前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免税粉煤灰企业”概念,但是对综合利用粉煤灰行为可享受减税,企业可参照财税[2008]117号确定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是以《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且达到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增值税,国税函[2007]158号明确规定: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011年第32号公告规定是无偿赠送行为也必须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这个第四条(八)历来就充满争议,其实这个规定本身就是为了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规定的,否则增值税抵扣链条有漏洞。 因此,2011年第32号公告本身就是一个补增值税抵扣链条漏洞的规定。以前由于环保措施不得力,煤电企业不重视作为垃圾处理也是事实,征收增值税有违纳税必须有收益的原则。近年来国家相关法规完善和实施监察加强,使再次强调粉煤灰征收增值税的政策有了可行环境和可操作的执行基础。也使综合利用粉煤灰的下游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起来。 即: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是一个本来应该征收而环境不成熟无法进行征收的税收政策,随着相关法规完善和经济的发展,变得可行和可操作起来,2011年第32号公告就应该水到渠成的出台了。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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