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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项目总结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553
     

      简易计税办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一种非常简单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然而,最近有部分纳税人反映,不清楚“营改增”后有哪些应税项目按简易办法计税。“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项目有哪些呢?

      适用2%征收率的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3%),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项目
      一、转型后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允许抵扣并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旧货
      财税〔2009〕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试点前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扩抵前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适用3%征收率的项目
      一、小规模纳税人
      无论是以前原有增值税规定,还是现在“营改增”后新出台的税法条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以外的,均按3%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税,这已成为不可争辩的事实。不过,新规定和旧税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是不同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是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但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以外,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按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税。不过,对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虽然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仍然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动漫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规定: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租赁业务
      财税〔2012〕53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公共交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长途客运、班车、地铁、城市轻轨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长途客运、班车、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国际运输服务
      财税〔2012〕53号文件规定: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有关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七、经营生物制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0号公告)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适用4%征收率的项目
      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适用5%征收率的项目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适用6%征收率的项目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四、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五、自来水。
      六、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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