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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8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1284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8号                 2013-10-11

      现将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冠名发票印制
      按照《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要求,现将冠名发票印制程序调整如下:
      需要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填写并递交《企业冠名发票印制表》(附件1),首次印制或票样发生变化的同时提交发票票样。主管国税机关将印制信息传递给省局,由省局安排发票承印单位印制。冠名发票印制完成后由发票承印单位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持《发票领购簿》自行到发票承印单位领取发票。

      二、增设发票种类
      (一)出租车定额发票
      出租车定额发票使用范围为未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纳税人,发票式样分为4种(票样见附件2),具体如下:
      1.《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壹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2.《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贰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伍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拾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出租车定额发票启用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纳税人已领取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可以继续使用。2013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已领取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不得继续使用,其中未使用的整本发票作退票处理,已使用而未用完的非整本发票作缴销处理。

      (二)税控改造专用发票
      税控改造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为已实施税控改造的纳税人,发票式样分为3种(票样见附件2),具体如下:
      1.《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改造专用)》,规格宽76mm、卷长12700mm,卷式不定长单联发票;发票每间隔60.96mm套印1个发票监制章,两个发票监制章中间套印1个“发票联”。发票票面不印制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在发票发售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配售,开票系统将自动生成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2.《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改造专用)》,规格76mm*127mm,卷式定长单联发票,每卷100份;发票票面印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空,发票号码在发票发售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配售,开票系统将自动生成发票号码。

      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改造专用)》,规格190mm*101.6mm,平推式三联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账联”、第三联为“自用联”。发票票面印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空,发票号码在发票发售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配售,开票系统将自动生成发票号码。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业冠名发票印制表
      2.新增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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