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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专家问答  
      处置已享受退税的设备应适用何税率?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968
     

      问:我公司是一个多元化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2004年我公司购买一台国产设备,根据当时的优惠政策,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2012年7月,我公司拟将该设备清理出售,应按17%的税率还是按4%减半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三)款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七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入国产设备,享受了购入设备增值税退税优惠,相当于购入环节零税额,未负担进项税额。因此,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购入国产设备,享受了购入设备增值税退税优惠,2012年7月出售,已超过5年监管期,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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