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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方案不同税收成本各异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64
     
    湖南永州市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黑色金属冶炼加工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辖。2008年8月,公司为改善工作环境、提升企业形象,决定斥资110万元,对原值为200万元,已使用16年折旧年限为20年的办公楼,进行装修和加固,预计可延长房屋使用寿命4年以上。   公司形成了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即一次性投入110万元,全部按设计要求一次性完成装修;第二种方案即改变原装修方案,把工程分成一期(费用50万元)和二期(费用60万元)进行,并将二期工程延至2009年5月开工并完成,这样有利于减少企业资金压力。   税收管理员小李在下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告诉企业,在选择装修方案时,不仅应考虑企业的资金成本和经营状况,还应考虑不同方案的税收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果企业选择第一种方案,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两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的规定,该企业采用第一种方案发生的装修支出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因此,企业采用第一种方案,发生的110万元装修费用应按要求计提固定资产净残值,如果按5的净残值率计算,企业选择第一种方案将会产生5.5万元(110×5)的净残值,也就是说有5.5万元装修支出不能进行分期摊销,企业发生的110万元固定资产大修支出只有104.5万元(110-5.5)能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分期摊销。   如果企业采用第二种方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分成50万元和60万元二次发生的合计110万元的装修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在装修费用发生年度可据实列支,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110万元装修费用可以分别在2008年和2009年全额直接扣除。因此,企业选择第二种方案,累计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10万元,比第一种方案可以多扣除5.5万元。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算,选择第二种方案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375万元(5.5×25%)。同时,还可以提前确认费用,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当然,具体到不同企业,是选择第一种方案还是第二种方案,还要结合企业的生产需要,通盘考虑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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