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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搬迁完成年度确认标准的涉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阅读次数:1664
     

       D公司因政策性搬迁取得1160万搬迁款,搬迁完成后支出600多万元,公司以等搬迁满5年结算为由,未在搬迁完成年度就搬迁余额500多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被税务局责成补税130多万元。税官提醒:搬迁完成年度有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清算报税哦。

      案情概况:
    D公司是一家设备安装企业,因为市政规划搬迁,2011年12月收到动迁补偿款1160万元,记入“其他应付款”;该补偿款中包含房地产补偿800万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70万元,设备迁移费补偿40万元,其他费用补偿(构筑物、附属物、装潢)250万元。D公司搬迁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下:企业资产处置支出450万元,设备迁移费62万元,搬迁费用111万元(包括办公楼的装潢费用55万元,绿化费用16万元,房屋租赁费用40万元),合计发生费用623万元,记入“其他应付款”借方。截止2013年底,企业恢复生产、搬迁完毕。“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537万元。公司财务部门未按规定将上述动迁补偿款扣除搬迁费用及搬迁所发生的支出后记入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税务检查员据此责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34万余元。

      案情分析:
    D公司财务人员解释称,出于对政策理解不透,公司高层一直认为该搬迁项目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既然是政策性搬迁,应该算作政府补贴,应该免税。后经财务部门解释后,高层认为公司刚恢复生产,暂不进行搬迁清算,等搬迁时间满5年再进行清算,故财务部门未申报纳税。检查员认为,通过前期调查取证,检查组已经取得D公司2013年底编制的搬迁清算报告,各类搬迁费用清算表,各项证据证明公司的搬迁规划已完成,且根据调查公司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70%以上,超过50%的规定标准,可视搬迁工作已经完毕。2013年应作为公司搬迁完毕年度,公司应将搬迁所得计入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法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第八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规定,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规定,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处理结果:
    依据相关规定,责成D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34万余元。

      税官建议:
     企业动迁分自主搬迁与政策性搬迁,大多数的搬迁都是政策性搬迁。企业应该明确:一是政策性搬迁补贴并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二是在搬迁完成年度需进行搬迁清算并就搬迁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搬迁年度的确认有硬性标准,不能自己认为未完成就确认为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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