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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石化企业异常行为背后的秘密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571
     

      石化企业生产流程复杂,产品多样化,税收征管具有一定难度。本案的查办,为税务机关核查石化企业申报真实性,及时识别企业异常生产行为,准确界定企业应税行为,提供了一种思路。
      
      近期,新疆某地国税局稽查局对某石化企业2011年1月~2014年7月期间缴税情况实施专项检查。通过细致分析企业生产流程,对企业数万份单据信息进行交叉比对,由一组柴油调拨数据入手,税务人员最终锁定了该企业少缴消费税、增值税的切实证据,最终追缴入库税款5424万元。
      
      查前准备:针对企业特点制订检查预案
      
      2014年8月,根据新疆国税局石化产品消费税专项检查工作要求,新疆某地国税局稽查局决定对某石化企业开展专项税收检查。
      
      查前,该局组织检查人员对消费税相关税收政策及其特殊规定进行了梳理,以确保检查过程中法规准确适用。检查人员利用征管数据分析平台,分析了解待查企业生产、销售及日常管理情况。
      
      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为国内某知名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单位,下设石化厂和化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勘察生产与销售,石油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等。主要产品为石蜡、汽油、柴油等。
      
      针对该企业产品多样化、生产环节多、生产工艺复杂等特点,结合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制订了检查预案:梳理掌握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充分采集、比对企业与消费税相关的经营链条信息,寻找疑点和突破口。
      
      实地核查:重点摸清企业工艺流程
      
      依照检查预案,检查人员实地核查了该企业与消费税有关的内设机构、业务流程、财务核算制度等情况,未发现疑点。
      
      检查组了解到,该企业涉及的消费税项目是汽油、柴油的生产和销售,主要由下设石化厂负责生产,该厂年炼油加工能力为50万吨。
      
      检查人员认为,对于产品链复杂、生产环节众多的石化企业,从分析、了解成品油工艺流程入手,可全面印证前期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从企业复杂的生产工序中理清头绪,发现疑点线索。
      
      仔细了解企业生产过程和工艺流程后,检查组摸清了基本情况:企业购入原油,经常压装置加温后,产出直馏汽油、常压柴油和常压渣油。直馏汽油经重整装置后产出汽油和液化气;常压柴油一部分符合标准可对外销售,不符合标准部分经加氢装置处理后,产出符合标准的柴油。
      
      
    单据分析:发现调拨数据存在诸多疑点
      
      检查组认为,对石化厂从原油购进到产成品出库,以及实现销售收入全流程的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有助于发现和识别企业异常涉税行为。
      
      检查人员运用聚类分析、相关分析、对应分析等多种方法,对企业7.6万多条原油购进数据,2.4万多条汽油、柴油生产入库信息,1.1万多条提货单数据等进行分类,并逐一与财务数据进行核对、分析。
      
      在此过程中,企业一组从外地调运柴油的数据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石化厂本来就是生产柴油的,为什么还从外地调运柴油?
      
      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称,由于设备老化,石化厂生产的部分柴油因密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而无法出售,因此想出了借外厂生产的高密度柴油勾兑达标后,再行出厂的办法。由于高密度柴油和低密度柴油价格相同,该厂随后向借油方归还吨位相同的低密度柴油,双方对于柴油借、还活动不作账务处理、互不结算,但运费由石化厂承担。
      
      检查人员立即从该企业油气田业务中心调取了相关数据,数据核查结果显示:柴油的“借入”数量 “产成品”数量=柴油销售数量 “归还”数量。企业财务人员所言属实。
      
      经查,该厂2011年~2014年,借入的柴油合计达3.2万多吨,其借入、归还和销售行为均未在账务上进行相应处理,也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具有少缴消费税、增值税嫌疑。
      
      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检查组认为,石化厂2011年~2014年1月1日期间,外借、调运高密度柴油属于购买原材料行为,用高密度柴油勾兑未达标柴油属于生产过程的一部分,故所归还的柴油应属于企业的产成品。用产成品归还所借用原料行为属于应征消费税行为。因此,认定2011年该企业用已勾兑达标的柴油偿还调运的高密度柴油5228.42吨,未缴消费税491.89万元;认定2013年该企业用已勾兑达标的柴油偿还调运的高密度柴油1.46多万吨,未缴消费税1377.22万元。以上合计应补缴消费税1869.11万元。
      
      此外,该企业下属石化厂调运高密度柴油勾兑后用产品进行偿还,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认定该企业2011年~2014年7月未缴增值税3555.03万元。两项合计,该企业共计应补缴增值税、消费税5424万元。
      
      举证约谈:企业补缴5424万元税款
      
      对于检查组的认定结果,该企业有异议。企业认为:企业确有柴油“借用”和“归还”行为,但石化厂调运的是高密度柴油,在生产环节已缴纳过消费税,因此在该厂的调用环节不应再缴纳消费税。并且调运时为0#柴油,还油时仍为0#柴油,借调的油品与还油时的数量、价格均一致,不存在税目、税率不一致问题,不存在漏税问题。
      
      为此,新疆某地国税机关稽查局召开案情分析会,结合事实证据对该企业是否违法和法律依据适用是否正确,进行专题研讨,并向新疆国税局汇报案情,请求政策指导。
      
      同时,为使证据充分支持检查认定决定,检查人员再度对企业数据和单据凭证证据进行审核与认定。最终确认检查人员采集证据充分有效。结合确凿证据,经过审慎研究,新疆某地国税局最后认定,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正确无误,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消费税5424万元。
      
      随后,稽查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约谈。面对税务机关提供的确凿证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企业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补缴税款5424万元。
      
      作者单位:新疆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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