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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时进行利润分配 降低公益性捐赠成本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10
     
    面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2007年已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境内甲公司,2008年为了支援灾区建设,立即召开董事会决定通过所在地慈善总会向灾区捐赠1000万元。   公益性捐赠的成本   甲公司2008年度财务预算中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初的预算额度为500万元,预计全年实现利润总额5500万元,其中投资收益200万元。据分析,在向灾区捐赠1000万元后,预计全年实现利润总额将调整为5000万元。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此之外的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以甲公司捐赠1000万元后所实现的利润总额5000万元计算,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为5000×12%=600万元,其余1000-600=400万元将不能在税前扣除,并因此纳税调整而产生应交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降低公益性捐赠成本的思路   在依法捐赠的同时,是否有降低捐赠成本的途径呢?据了解,甲公司拥有全资的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A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至2007年底A公司已累积实现利润4000万元尚未宣告进行分配,2008年4月召开的股东会宣布分配现金股利200万元。   因甲公司已从2007年元月1日起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根据《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母公司对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在其日常核算及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而原《投资准则》规定母公司对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并且《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按照新的会计准则, A公司如在当年适时进行利润分配,甲公司则可及时增加投资收益,增加当年利润总额,从而增加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降低成本的措施   按照筹划思路,依法依规按程序操作很重要。   1、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适时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鉴于A公司2008年4月已召开股东会,则应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2007年以前实现的利润再分配现金股利3500万元进行审议。   2、甲公司及时增加投资收益。在A公司宣布分配现金股利3500万元后,甲公司可增加投资收益3500万元,年度预算利润总额则调增至5000+3500=8500万元,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为8500×12%=1020万元,据此,甲公司捐赠的1000万元可全在税前扣除。   经过上述筹划后,甲公司可避免因公益性捐赠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而需交的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需注意的问题   1、甲公司公益性捐赠应取得合法的捐赠票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第006号)等相关规定,接受捐赠的单位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的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企业应注意取得上述合法的票据,作为会计记账、税前扣除的原始凭据。   2、A公司现金流能否保证现金股利的支付。A公司现金流如不能保证现金股利的支付,可考虑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再转增投资等方法;如均有困难,则此筹划方案不可行。   小结   除上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以利润总额作为计算扣除限额的依据外,企业还有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等以会计指标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的基础的费用,企业应依法依规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地增加税前扣除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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