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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956
     
    一、税前扣除   1、开办费问题   企业开办费一般遵循会计处理,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企业一旦选择何种方式,不得改变。以前年度留下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比照以前规定继续摊销。开办费范围应按照暂行条例规定。   2、利息支出问题   (1)个人借款利息支出   考虑到我省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支持其度过金融危机难关,对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暂允许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标准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必须出具借款协议和合法凭证。   (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税前扣除   小额贷款公司是新生事物,是省政府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重大举措。银监会[2008]23号,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对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3)企业关联方支出利息支出问题   对于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解释问题上,如果在规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之内的以及超过比例的,但符合第二条规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都必须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关联方按国税发[2009]2号八十九条证明其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际税负率=主表33/2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   此外,关联债资比例问题,参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内容: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帐面余额+月末帐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帐面余额+月末帐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股本)金额资本。   3、佣金问题   (1)国税发[2000]84号对佣金的规定可继续参照执行。支付国外的佣金,确实无法判定对方是否有权进行中介服务的,双方有真实的合同和凭证,应允许企业在销售费用中扣除。   (2)向个人支付的佣金按原规定服务金额5%范围内扣除。   4、准备金问题  等总局文件,在文件未下发之前企业(包括金融企业)的准备金都不能扣除。   5、装修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租入房屋不改变房屋结构、不延长使用年限的装修支出,可一次性扣除。   (2)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之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50%的比例是按次计算;比较基数是整体资产原值,会计上能单独计价的,按单独计价的资产原值。   6、工资薪金问题   (1)企业在12月31日前计提的工资,在汇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2)免征个税的通讯费应包括在工资薪金内。   (3)工资薪金的范围确定问题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员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门,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职工福利费   2008年以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余额,用完余额后,再按新税法工资薪金的14%内据实扣除。用予商业保险的补充养老保险不能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期初有贷方余额参照职工福利费。   注:坏帐准备的处理可参照上述做法。   8、工会经费   总工发[2005]9号文件仍然执行。企业应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才能扣除。   9、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在新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未出台前,暂按总局13号令、4号令执行。   10、以前年度汇兑损失   以前年度的汇兑损失按新税法规定执行。   11、固定资产折旧新老税法衔接问题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新老税法不统一问题,即:2008年购置的按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以前年度购置的仍按原规定。   二、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叠加问题   对于小型微利加软件减免(减半期)的税收优惠是按10%还是按12.5%计算,软件企业加高新企业是否仍可按7.5%享受优惠税率问题:总局无明确规定前,只能享受最优惠一项。   2、国产设备抵免   (1)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不考虑2007年、2008年所得税税率不同因素,也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减免因素,以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年度申报反映在附表五的第七项“抵免所得税额合计”中的第(四)项“其他”栏中反映。   (2)企业既有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余额,08年又有《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在计算当年可抵免税额时,可以先抵以前年度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   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008年度按浙科发政[2008]195号的规定。   4、农林牧渔项目   (1)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   按实施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减半征收项目。   (2)农产品初加工问题   既从事减半项目的种植、养殖,又对该产品进行初加工后销售的企业,要求分开核算,种植、养殖部分享受减半征收优惠,初加工享受免税优惠。不能分开核算的,只能全部按照减半征收。   5、减免税的审批与备案   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已送给领导签发,会进一步明确。   6、安置特殊人员加计扣除问题   除了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外,对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总局没有文件之前,暂时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7、民政福利企业取得增值税退税收入   经请示总局,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8、小型微利企业   年报时企业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符合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三个条件。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   9、租金收入   企业属于免税期,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可以免征所得税。租金收入按税法规定确认。   10、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管理问题   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不需要进行清算。   11、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问题   内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阶段按计税毛利率计算征收,2008年1月1日以前预售收入按33%税率计算的,汇算清缴时,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五十二列“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已作为主表第十五列“纳税调整减少额”,故税率差不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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