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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2/7/30    来源:   阅读次数:927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我公司是一个投资公司,本年进行股票投资业务,购入价100万元,卖出价80万元,投资收益-20万元,如何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是否为80万元?

      2、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销,收回投资,取得收入100万元,成本100万元,投资收益0,如何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是否为100万元?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收入作为转让财产收入的一种,是毛收入的概念,而非股权转让所得的概念,因此上述问题中的财产转让收入分别为80万元和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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