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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财办[2013]1660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556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琼财办[2013]1660号    2013-9-28

    省直各预算部门(单位):
      《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8月30日经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9月22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琼办发[2013]33号文件印发施行。为贯彻执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八项规定和约法三章,我省也相应出台了二十条规定,对厉行节约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切实遏制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李克强总理强调要规范公务接待,确保公务接待经费只减不增。罗保铭书记指出:只有从制度上把买单报销的源头管住,明确界定哪些该报销、哪些不该报销,再加上严格的监督、问责,才能遏制“舌尖上的腐败”。《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制度建设上的重要成果。各预算部门(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会计管理机构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二、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规定》针对公款消费中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吃、住、行问题作出回应,抓住花钱报销要害,共十五条,从公务接待开支的内容、预算控制、内部审批、结账报销、费用公示、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尤其强调“十个不准”,令行禁止,堵塞漏洞。


      各部门(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会计管理机构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确保《规定》得到全面落实。各预算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和接待支出,严格实行接待审批制,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受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严格审核部门预算编制是否单列“公务接待费”、是否零增长。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严格公务接待费用的报账审核,重点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对不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各预算部门(单位)在9月22日《规定》实施前发生的公款接待费用尚未报销的,应按老办法抓紧办理报销,10月底前受理完毕;《规定》实施后发生的公款接待费用报销,应严格按照新《规定》执行。请各预算部门(单位)抓紧清理,督促落实,及时办理。

      请各部门(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会计管理机构迅速行动起来,认真组织领导干部、所有相关业务人员学习领会,熟练掌握文件的内容,确保《规定》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附件: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单范本:

        相关法规——琼地税发[2013]195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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