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报告,按以下流程办理: 1.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报告(在网上进行文书预申请后到持下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文书登记窗口取号办理),附报资料包括: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加盖公章); (2)相关中文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合同备案通过后,请登录深圳国税局门户网站申报缴税或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扣缴增值税)等相应表格,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申报扣缴。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和个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所得,不论支付人的所得税由国税还是地税征管,均应在国税进行项目报告;
2.如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应先由非居民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再按相应流程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