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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口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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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植养殖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87号转发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具体范围,属于项目免税) (一) 要严格划分种植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和其他业务的界限,正确区分免税范围。 (二) 免税的种植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要单独核算。对不能完全划分的共同费用,按企业平均成本费用率分别计算摊销免税业务和其他非免税业务应承担的费用。 二、农业龙头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明确: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文件的精神,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 重点龙头企业的条件: 1、 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 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第二、三条是对龙头企业而言,不是任何一个企业只要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就可以享受免税的。 4、 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的,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可以享受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二) 重点龙头企业的优惠是对项目免税。如果龙头企业同时是新技术企业,企业可以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两项累加执行。 (三) 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1、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龙头企业需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区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2、 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3、 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减免税的条件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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