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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定价调整追溯期不超过10年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668
     

    某企业1994年创办,1995年与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2011年,税务机关发现后对该企业开展调查,实施转让定价调整,调整年度为2001年~2010年。企业认为超过了追溯期,调整年度只能从2005年开始,而税务人员认为应该从调查年度开始,税企双方争执不下,企业打电话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坐席员解释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应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这里必须注意,“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应从企业关联业务发生年度算起,而不是从企业设立年度算起,也不是从税务机关调查立案年度算起。

    上述企业关联业务发生在1995年,税务机关必须在2004年前发现并立案调查,才能对1995年~2004年的关联业务进行调整。如果税务机关是在2011年发现并立案调查的,则其调整年度只能在2005年~2010年之间进行。也就是说,该企业2001年~2004年的关联业务,即使要进行转让定价调整,也超过了税法规定的调整年限(10年追溯期),不能再进行纳税调整了。

    还有一点应引起纳税人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税务机关跟踪管理的重点是分析、评估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情况;企业纳税申报额变化情况;企业经营成果变化情况;关联交易变化情况等,并以此来确定纳税人在跟踪管理期内是否存在转让定价异常行为,若发现异常,可要求企业自行调整。

    为此,纳税人在跟踪管理期内,应做好转让定价的日常监控,防范涉税风险。重点进行风险评估,特别是对关联交易涉及的转让定价风险进行分析,注意价格或利润率水平是否在调整确定的区间之内,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避免再次陷入转让定价调查。同时,充分准备相关同期资料,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提出转让定价的申辩,开展转让定价协商谈判,提交具有说服力的新证据,争取税务机关调查人员的理解与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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