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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发布《车船税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3/18    来源:成都日报   阅读次数: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四川省根据《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以上法律法规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需要办理退税的车主,在五城区和高新区缴纳车船税的,在成都市地税局第三直属分局办理退税手续,除此以外的车主,在税款所属地的地税机关办理退税。

      征税范围扩大

     
      《车船税法》从车船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再按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

      如何申报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可在购买交强险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也可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计税依据调整
    《车船税法》考虑到乘用车(也就是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将排气量作为了乘用车计税依据,按排气量划分为七档征收。同时,为了体现车船税调节功能,将船舶(按净吨位征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明确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除此以外,对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等仍维持原计税依据和税额不变。

      乘用车税负变化
    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实施办法》对四川省乘用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

      按2011年底成都市车辆保有量测算,调整后成都市车船税税收将减征约6000万元。乘用车税率的新规定,既体现了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也体现四川省对于大多数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的政策优惠。

      减免税政策更优
    《车船税法》对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部队专用车船,警用车船,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维持了免征政策。对挂车由原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已联合下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财税[2012]19号)。

      在四川省的实施办法中,进一步对以下三种情况的车船明确了减免税政策:(一)对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二)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三)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的,由省政府确定,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船,纳税人应向车船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审验后,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出具减免税证明,纳税人据此在申报税款或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免缴车船税。

      退、补车船税办理
    鉴于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公布前适用的税额标准,与《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存在差异,因此,提醒成都市机动车车主,及时办理有关补税和退税手续,并取得完税证明。

      在成都市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车主,到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补税;在车管所地税窗口缴纳车船税的,到该窗口办理补税。

      成都市需要办理退税的车主,在五城区和高新区缴纳车船税的,在成都市地税局第三直属分局办理退税手续;除此以外的车主,在税款所属地的地税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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