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某职业培训学校除从事中专学历教育外,还举办汽车美容等多项非学历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收入42440元,其学历教育收费也超出了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超标准收费165680元,此外还取得餐厅承包费收入141780元,均未申报缴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补缴营业税13332.6元,并处罚款。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因此,该校取得的非学历教育收入、学历教育超标准收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率3%)缴纳营业税,餐厅承包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率5%)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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