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颁布《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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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第八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49号)第九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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