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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面统一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67
     
    ● 为建立利于公平竞争税收机制  ● 税率相对较低,对外资企业影响不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是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意味着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全面统一。  财政部介绍,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目前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  为筹集城乡维护建设资金和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国务院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20多年来,仅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此次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在已经实现其它几个大税种统一的前提下进行的,所涉及的两个税费税率相对较低,对外资企业税费负担水平影响不大,外资企业具有承受能力。  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相信这一举措会得到外资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国发[2010]35号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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