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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通讯费”定额补贴税前列支政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084
     
    “通讯费”定额补贴不能再税前列支了(有些地区还从严要求代扣个税)——福建税案反映出新旧征管之区别一、福建税案 (一)基本情况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960万元,经营范围:对房地产业、住宿和餐饮业、旅游业、采矿业、工业、农业牧渔业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256716元,会计利润-21862元。(二)发现问题、处理及法律依据2010年6月23日,福建X地税局对该单位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时,发现“管理费用”科目中电话费支出金额较大,于是认真核对了相关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原来,该单位为加强通信费用管理,实行话费包干,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话费补贴300元,以自制清单在“管理费用-电话费”科目列支,全年累计列支通信费补贴27000元。调整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000元,该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为-21862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138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条规定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补企业所得税1284.5元、加收滞纳金14.77元、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1284.5元。闽地税政[1999]38号文规定:各地区各单位发放的代金或自行确定的通信现金补贴应并入领取当月个人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计算应补扣职工工薪个人所得税385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罚款385元,同时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三)原文作者评析本案中,企业为加强通信费用管理,以包干形式向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发放每人每月话费补贴300元,根据新税法规定对于没有实际发生费用不能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000元。该企业财务人员对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发放通信费补贴,而不以实际发生通信费作为税前扣除,违反了税法规定的真实性原则。今后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应注意“管理费用-电话费”科目的检查,对发生金额较大的,应作进一步审查,看支付单据是否为合法凭证,看是否有发放代金或自行确定的通信现金补贴而未并入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行为。另外,闽地税发[2003]57号文规定:“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他员工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按人均最高100元限额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是不妥的,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明确了税前扣除要真实、确定,此文与新法存在明显的冲突,因此,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除了判断税前扣除是否符合几个原则外,还应该注意政策文件的有效性。二、社会专家评析(一)注册税务师齐洪涛此认定发给职工的通讯补帖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是错误的,其实此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超支在税前扣除。(二)浙江税务网(www.zjtax.net)的专业标准部:1、企业报备式限额列支通讯费,是以前工资限额扣除(800X120%=960)的地方过渡政策,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已如实(当然也有严格条件)扣除时已作废(浙江省见浙地税函[2009]78号)。2、通讯费的税法系统解读(1)从严 = 计入工资总额(浙地税函[2009]78号)补贴报销(通讯/误餐与出差补贴/车贴/混提)—— 宽严/两所得税差异(2)从宽 = 在福利费列支(甬地税一函[2010]20号)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以往规定,自2011年度起,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明确在福利费列支。2010年度和以前年度企业已按原规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如已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的,不再追溯调整。(3)适中A、2008年以前有300与500元限额扣除(考虑与工作必相关)B、企便函[2009]33号 = 2/10可税前扣除(8/10并计个税)(4)个人所得税A、可扣除 ——企业原税前可扣 300/500元的错误类推应用、企业按原规定标准且单列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300元)允许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甬地税[2010]20号第五个问答/其第十九仍明确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可扣除)、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B、不可扣除——浙江原可扣的差旅费(200)与误餐费(200) // 起征点已从800提高至2000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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