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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外出经营须在生产经营地及时报验登记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1131
     

    一些公司知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但是到外地经营不是只拿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就可以了,还需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在经营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

    否则,所持的证明将作废,纳税人需要重新申请开具上述税收管理证明。

    我们提示——
    1、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2、未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重新回到机构所在地申请开具;

    3、一些单位等到外出经营结束准备收款开具发票时,才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但从2011年4月21日起【依据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三十日内在经营地办理报验登记,所以,若未及时办理报验登记的,那就只能早跑一趟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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