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厦门出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99 |
| |
| 为保障和监督厦门市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规范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厦门地税于近期印发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厦地税发[2009]141号,下称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该市各级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拟对个体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办法提到,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为各区地税局(直属局)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符合提交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应提交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援引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标准》不能直接作为处罚依据。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