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入“企业基本信息系统”,按要求编制相关要件的扫描件,并依次进行录入;
2.进入“人员实名制信息系统”,按要求编制相关要件的扫描件,并依次进行录入;
3.进入“工程业绩信息系统”,根据已中标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对于外埠建设项目或业主自行招标项目,应待工程项目竣工后,进入工程业绩信息系统录入项目信息。
(二)信息申报
1.企业基本信息和工程业绩信息申报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企业人员信息可每月申报一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应于每季度后10日内进行申报,遇节假日不顺延;已入库的生产经营信息不得修改。
2.当企业人员离职时,企业应于当月删除该人员实名制信息,离职时间以社保转移时间为准。当企业人员调入时,企业应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并提出入库申请,调入时间以社保转移时间为准。
3.企业提出信息入库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供所录入信息的原件,经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审验合格后准予入库,已入库信息长期有效。其中,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等专业承包业绩信息入库时,应标注技术参数,同时提供工程设计图纸等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三)信息变更
1.企业资质信息变更。当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于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2.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当企业章程、财务审计报告、办公场所、技术负责人任职、自有机械设备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调整“企业基本信息系统”中信息,录入相关要件扫描件,并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其他信息变化时,企业应自行进行调整。
3.人员信息变更。当企业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调整“人员实名制信息系统”中信息,录入相关要件扫描件,并提出入库申请。已入库人员劳动合同、社保材料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应自行进行调整。
4.工程业绩信息变更。企业已入库工程业绩信息不得进行更改。如因项目后期维护或工程结算变更等情况,发生工程业绩信息调整,企业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审验合格后,准予入库信息变更。
四、信息审验及入库
(一)信息审验及入库分工
1.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逐一核对企业上报信息的原件,经审验合格后上报市建委;对审验不合格的,应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相关信息退回企业。
2.市建委应在受理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经审验合格的信息准予入库;不合格的信息,应提出审查意见,退回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3.市建委受理市管建筑业企业申报信息后,应逐一核对上报信息的原件,经审验合格的信息直接准予入库;对审验不合格的信息,应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相关信息退回企业。
(二)信息审验及入库的重点工作
1.人员信息审验。市、区(县)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审验企业人员信息时,应以社保部门官网查询记录为依据。凡申报单位主要人员信息与其他单位重复,经查证后应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告知重复单位,并限时删除重复信息。
2.工程业绩信息审验。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审验企业工程业绩信息时,以企业提供的中标文件、工程合同、完工证明(房建项目以竣工验收为准)所列信息为核查依据。
3.工程业绩信息入库。经审验合格的工程业绩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准予入库。公示期内接投诉的,由受理部门负责核查,经查属核查失实的,予以入库;经核查属实的,删除相关工程业绩信息,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4.企业信用信息入库。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录入,经审核合格后,准予入库。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核实及入库管理。
五、监督管理
(一)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企业申报各类信息材料严格审查,确保入库信息真实、有效;对企业申报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处理,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暂停该企业信息上报。
(二)市建委要加强对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企业信息审验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违规行为;对审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企业信息审验、入库及监管职责,不得擅自泄露企业申报的相关信息。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留存各批次信息录入、申报、审验及入库记录。
附件文件:天津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申报办事地址及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