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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的税务筹划探析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70
     
    营业税的税务筹划探析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税法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征收的税。本文对于营业税的三个筹划点进行论述。   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筹划   (一)对劳务发生地点的筹划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中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这种情形强调的是劳务“发生在境内”。   境内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其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使用的,无论其在境内是否设有经营机构,其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而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的,其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管辖权范围。如国内某航空公司客机从日本载运旅客入境,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因是“在境外载运旅客”。反之,日本某航空公司飞机从中国境内载运出口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应当在中国境内征税,虽然该公司属境外机构,但它属于“在境内载运货物出境”。   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应税行为就不属于营业税的税收管辖范围,也就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因此,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灵活办法,将其行为转移到境外,从而避免成为纳税人。   根据此原则,运输企业将客货从我国境外运往我国境内,或者将客货从境外的一个地方运往境外的另一个地方,这两种运输业务因起运地不在我国境内,所以不缴纳营业税。运输企业可以充分地利用这条规定,开展起运地在境外的业务,尤其是在与我国有税收互惠协定的国家进行客货运输业务,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再如国内某施工单位到埃及提供建安劳务取得的建安收入不征营业税,原因是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尽管他们是国内的施工单位,但所发生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因而避免了国内营业税的缴纳。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对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的筹划   1.混合销售行为及划分。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中的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且所售货物必须是增值税法所列的货物。现行政策规定,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确定了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纳税人可以根据税负平衡公式进行筹划,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式为:可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率   假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R,含税销售额为S,含税购进金额为P,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纳税人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则增值率可表示为:R=(S-P)/S×100%   应纳增值税=S/(1+17%)×17%×R   应纳营业税=S×5%   使两税相等,S/(1+17%)×17%×R=S×5%,解出S=34.41%   表1   增值税     营业税    混合销售纳税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平衡点增值率   17%       3%      20.65%   17%       5%      34.41%   13%       3%      26.08%   13%       5%      43.46%   由于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各不相同,故其增值率也不相同,如表1所示。即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2.兼营行为的划分。营业税的兼营业务是指以下三种情况:既经营应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项目或货物;既经营适用高税率的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低税率的应税劳务项目;既经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适用减免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   兼营业务的税务处理要求兼营的不同项目分别核算。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或货物,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非应税劳务与货物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劳务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劳务项目一并按高税率征税;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项目与减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首先,要注意将不同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分别核算记账。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当纳税人有多种应税行为时,一定要分别设立明细账,分别核算营业额,分别计算税额。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效筹划   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效也可作为税收筹划的依据。如:某宾馆将其所属的一栋饭店出租,该饭店房产原值为300万元,职工李某经过竞标以年租金40万元获得6年承租权,按双方事先约定,张某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享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则每年宾馆应缴纳租金收入5%的营业税2万元(40×5%)、房产税4.8万元(40×1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2万元[2×(3%+7%)],合计7万元。   经过税收筹划,宾馆要求李某不办理独立营业执照,只办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改上交租金为上交利润,仍以宾馆名义对外经营。这样筹划的依据为,税法对特定经营行为纳税义务人的界定,是以当事人是否领取营业执照为标准。《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8号)规定,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经营,在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的价款的前提下,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领取了营业执照,企业属于出租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不论款项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属房屋出租的还应缴纳出租房产税。而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宾馆每年只需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2.52万元[300×(1-30%)×1.2%],节税4.48万元。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筹划   纳税人要根据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有很多,且这些优惠政策有的针对特定行业特定项目,例如对民政福利企业,如“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不含广告业)的业务,免征营业税,”民政福利企业应把握好“四残”人员的比例,尽量享受税收优惠所带来的节税效应。此外,营业税中还规定了起征点,纳税人可以合法选择零税负点避免纳税,享受纳税义务的免除和避免成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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