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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收益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515
     

    问:我公司3年前对某公司投资300万元占全部股本的6%,期间没有分红。今年5月把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收到转让款700万元。

    1、投资收益400万元是否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有人说在被投资企业已经缴过企业所得税。
    2、如果这400万元需要缴税,还有哪些是收益的减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被投资企业清算或投资企业撤资、减资情形下,投资收益400万元才能区分为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两部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的,不能区分。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只能扣除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即400万元应作为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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