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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679
     

      1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华润万家超市财务负责人黄兰秋告诉记者,国家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后,他们的超市最近就免税肉蛋产品开展了很多促销活动,产品销量增加了,增值税还节省了近万元。“前一段时间我们一直在犹豫是否应在县一级的超市设立生鲜部。在国家明确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后,我们觉得很有必要了。”黄兰秋说。

      记者了解到,10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对很多纳税人有利,但也对部分纳税人不利。专家表示,只要盘算周密,不利可以尽量避免,利好可以充分享受。

      两类鲜活肉蛋产品列入免税范围
      今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中规定:“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75号文件的出台,实际上就是为了落实国务院的上述意见。这也是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之后的又一个惠民政策。

      那么,哪些产品可以免税呢?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肉产品,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一类是蛋产品,包括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记者了解到,国家对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免税带来了积极的减税效应。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为例,今年5月1日起,百色市将增值税的起征点调为2万元,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体户都不用再缴纳增值税。国家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后,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都有所减轻。经初步统计,百色市每年将给从事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生意的纳税人减轻350万元左右的增值税负担。“近期我们将对部分超市的销售终端安装税控装置,采集企业的销售数据,同时升级税控系统,在销售数据里将免税鲜活肉蛋产品单独清分出来,积极将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百色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有关负责人说。

      不过,有关专家表示,尽管一些鲜活肉蛋产品在人们的餐桌上很常见,但并不在免税之列。比如,常见的鸽、鹌鹑等鲜活肉产品和鹌鹑蛋、鸽蛋等鲜活蛋产品,都不能享受上述免税政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也不能享受免税政策,比如野牛、雪鸡、黑腹沙鸡、天鹅等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75号文件列举的免税鲜活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分别核算,也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直接向农业生产者采购最划算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技术研发中心主任徐贺告诉记者,75号文件将免税的环节设置为批发、零售环节,主要是为了减少批发、零售商的增值税支出,鼓励采购商直接向免税鲜活肉蛋产品的生产者采购,从而最终降低其销售价格,让免税鲜活肉蛋产品的生产者和最终消费者从中受益。“总体来看,相关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采购免税鲜活肉蛋产品最划算。”徐贺说。

      为了鼓励相关企业尽量向鲜活产品的生产者采购,75号文件充分利用了发票这个关键抵扣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75号文件对这里所说的“销售发票”给出了严格限定,即“销售发票”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这一规定,从事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如果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下游企业不能以此抵扣进项税额。这实际上是鼓励下游企业,如一些大中型超市和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如食品加工企业、生物医药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采购鲜活产品。“这有利于推动订单农业和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发展,持续提高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农业生产者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北京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文国说。

      “国家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负,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导向非常明确,建议需要采购大量免税鲜活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及早着手和相关的农业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签署长期合作协议,在降低税负水平的同时,确保货源充足。”徐贺说。

      经销企业应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根据75号文件,作为销售方,如果鲜活肉蛋产品经销企业在享受免税政策的同时,将免税鲜活肉蛋产品销售给从事加工生产销售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作为购货方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加工销售的下游企业就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在这种情况下,其下游企业因无法抵扣而不愿再与其建立购销关系,生产、经营必然大受影响。“因此,鲜活肉蛋产品经销企业应该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来积极应对。”徐贺说。

      有关专家表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也就是说,鲜活肉蛋产品经销企业选择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合法的。基于此,为了继续保持与原来下游企业的合作关系,鲜活肉蛋产品经销企业经过利弊分析后,可以考虑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以便于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后,鲜活肉蛋产品经销企业必须通过减少成本支出和增加销量来保证一定的利润水平。”杨文国说。

      杨文国建议鲜活肉蛋产品经销企业,还可以考虑和下游企业签订受托代购合同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然后从中收取代购手续费。根据规定,手续费收入也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杨文国强调,考虑这种经营模式的企业,必须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的享受免税政策的三个硬性条件: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尽量避免收购非本社成员产品
      根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农产品生产型企业,属于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企业、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或者农产品配套服务型企业。将75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结合起来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会受到75号文件的不利影响。基于此,徐贺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尽量避免收购非本社成员产品。

      8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据了解,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是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普通发票在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可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按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为它既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也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杨文国告诉记者,81号文件规定,农业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既然规定“视同”,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属于其本社成员自产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非本社成员的农业生产者购买鲜活肉蛋产品再销售,则其身份就从“农业生产者”变为“中间批发商”。这样,农业合作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且其下游企业不得据此抵扣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形下,下游企业无法判断其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的鲜活肉蛋产品是否为合作社成员自产农业产品,如果贸然自行抵扣,可能存在潜在税务风险。为了规避风险,下游企业很可能不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鲜活肉蛋产品。

      基于此,徐贺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尽量避免收购非本社成员产品。如果真要收购非本社成员的鲜活产品,也一定要加强财务核算和相关基础资料的管理,分清哪些是本社成员的,哪些不是,并有足够的证明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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