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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国税函[2009]15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17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             2009.6.26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配合我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效能,现将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的内部管理要求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的内部管理要求  (一)申报受理岗  申报受理人员在接受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时,对申报资料(内容详见附件1)初步审核无误的,应出具《接单登记回执》,确认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申报受理人员接收的出口企业申报资料必须当日全部转交初审岗,并履行交接手续。  税务机关退(免)税审核后需要返还企业的申报资料,由申报受理岗具体负责与企业办理交接事项,交接环节应建立台帐管理制度。  (二)初审岗  初审人员收到申报资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人工审核。审核后,需要返还企业的资料,应及时退还申报受理岗,并履行交接手续。  初审中若出现疑点,需要企业更正数据的,初审人员应向企业说明情况。企业办税人员核实确认后,须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更正处签字。  初审通过的,初审人员应在内部业务传递交接用的汇总表(即企业提供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册外附送的汇总表)上签字,注明业务交接日期,并及时将汇总表转交复审岗。  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归档前的日常收集、保管工作由初审岗负责。各征收局应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申报资料保管要求,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三)复审岗  复审人员收到汇总表后,应按有关规定在审核系统中对初审岗提交的电子申报数据进行机审。机审完毕,复审人员须在汇总表上签字,注明业务交接日期,并及时将其转交签批岗。  签批岗返还的汇总表在归档前的日常整理、装订、保管工作由复审岗负责。  (四)签批岗  签批人员收到汇总表后,应按有关规定在审核系统中对复审岗提交的电子申报数据进行签批操作。完成签批的,签批人员应在汇总表上签章,注明签批日期,并及时将其返还复审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审批管理比照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  外贸企业办理免税申报时,税务机关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事项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见附件3)作为申报受理、审核、审批的业务传递交接凭证。  二、出口退(免)税涉税证明申报资料和相关文书的内部管理要求  (一)申报受理岗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证明申报业务时,申报受理岗人员应当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内容详见附件2)进行初步审核,资料完整、签章齐全的,填制受理单,确认受理。受理单一式两份,一份作为税务机关内部业务传递交接用,另一份企业留存。  申报受理人员应于受理当日将受理单和所接收的企业申报资料全部转交初审岗,初审人员在受理单上签字确认接收。  退(免)税涉税证明业务办结后,申报受理岗负责将税务机关已出具的退(免)税涉税证明及需返还企业的申报资料及时交还企业。企业领取人员须在受理单上对其进行签字确认。  受理单和税务机关需留存的企业申报资料在归档前的日常收集、保管工作由申报受理岗负责。  (二)初审岗  初审人员收到受理单和申报资料后,应按规定进行人工审核。审核无误的,初审人员应及时将受理单和申报资料转交复审岗,复审人员签字接收。  初审中若出现疑点,需要企业更正数据的,初审人员应向企业说明情况,企业办税人员核实确认后须在申报资料更正处签字确认。  (三)复审岗  复审人员收到受理单和申报资料后,应对企业涉税证明电子申报数据进行机审。审核通过的,出具涉税证明,并将受理单报请主管局长审批签章。  业务办结后,复审人员应及时将受理单、出具的退(免)税涉税证明及申报资料全部转交申报受理岗。  三、其他出口退税资料及文书的内部管理要求  (一)问题解答卡  征收局请示的问题解答卡应一式两份,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局长签章并盖上单位公章后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下简称“进出口处”)。进出口处经研究或请示上级部门后在问题解答卡上予以答复,答复人和处室负责人应签章,并盖上处室业务专用章。问题解答卡应在进出口处和征收局各留存一份,其日常收集、保管工作由各单位的部门内勤负责。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延(逾)期申请表  申报受理岗的税务人员受理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或逾)期申请后,应对其提供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延(逾)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检查。检查无误的,申报受理人员将《申请表》及其他资料提交调查岗。调查人员应对企业延(或逾)期申请情况认真核实,凡符合总局文件规定延(或逾)期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处理意见,签字后提交科室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局长审批签章。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表》和申请资料及时返还企业,并告知不予批准的原因。  根据总局文件规定凡由征收局审批决定的延期事项,征收局审批后,《申请表》应由征收局和企业各留存一份,申请资料返给企业。对于总局文件规定的须进出口处审批的延期或逾期事项,征收局审批后应将《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进出口处。进出口处经办人和处室负责人审批签章后,进出口处留存一份《申请表》,其他资料返征收局。  《申请表》的日常收集、保管工作由各单位的部门内勤负责。  (三)《中标证明通知书》及相关文书    出口企业发生中标业务的,进出口处收到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发来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后,应及时以进便函的形式下发《关于转交<中标证明通知书>的通知》。征收局根据该通知要求为中标企业办理相关退(免)税业务。《中标证明通知书》原件应由进出口处的部门内勤负责日常收集、保管工作。征收局退税管理部门的复审岗负责《关于转交<中标证明通知书>的通知》纸质文件和《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的日常保管工作。     附件: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            2.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证明申报资料           3.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事项受理单      下载: rar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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