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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用“使用年期” 寻求固定资产筹划空间
     发布时间:2009/8/24    来源:   阅读次数:870
     

    固定资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耗用的重要资产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所谓固定资产,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二是使用时间必须超过12个月。其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有关重要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有关重要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固定资产,在税法上有两个不利的处境,一是固定资产的原值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必须按照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其价值要逐年扣除,这就存在一个时间性差异问题;二是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使用的时间划分,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类是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这类资产应当作为低值易耗品,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价值可以一次摊销或者五五摊销;另一类是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其实,对于任何企业生产的某种产品,对其能够使用的年限,国家没有硬性的规定,企业也不能完全保证使用的年限。因此,对于每一种产品的使用年限,要视消费者的具体情况而定,有的消费者对出现损害的资产立即作报废处理,而有的消费者对资产修修补补,竟能使用多年。所以,在使用年限上,企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度。

      因此,可以灵活运用资产的使用年限,对企业持有的一些非货币性资产,做一个合理的筹划:那就是,对于那些使用年限能够超过12个月、但是使用年限又很接近12个月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在实际使用年限接近12个月时,提前进行报废处理。

      这样筹划的优点在于:

      1、实际使用年限没有超过12个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就不属于固定资产规定的范畴,因此对这些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符合法律规范。

      2、企业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为购买这些资产而取得的进项税金。

      3、在计算所得税时,这些资产的价值可以在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自然比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并扣除要有利地多。

      4、对这些提前报废的资产,虽然企业要牺牲对这些资产的一些使用时间,但是这样做,一是可以减少后期发生的诸多维修费用;二是可以确保资产在良性状况下使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提高工作的效率。因此,单从这方面讲,也是值得地。

      要进行这样的筹划,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是对于那些原值很大、确实能够使用多年的资产,不能够适用该种筹划方案,比如:房屋、汽车、轮船、大型机械制造设备等,如果按照此方案对这些资产提前报废,企业将是得不偿失。本方案的筹划对象,主要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能够超过12个月、但是使用年限又很接近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二是在实际使用年限接近12个月时,要及时作报废处理。如果实际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税务机关发现后,将会对这些资产认定为“固定资产”,是要追究企业多列费用、多抵扣进项税的法律责任。企业在进行筹划时,一定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善用、慎用有关筹划方案 ,努力减负增效,在各方面扩大企业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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