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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送达公告沪地税六稽公〔2012〕2号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78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送达公告         沪地税六稽公〔2012〕2号

    上海奔红广告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地税六稽处[2012]25号)。
      我局于2011年7月8日至2011年9月26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现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你公司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申报的营业税减除凭证共25份,发票代码均为:231000871552,发票号码分别为:00172204-00172206(其中00172206有2份)、00172211-00172214、00172216、00172221-00172226(其中00172224有2份)、00172230-00172236、00172241-00172242,总金额1,827,920元,其中:2009年12月3份,金额合计205,000元;2010年1至7月22份,金额合计1,622,920元。经税务综合征管软件查询,以上发票由上海肖蕾广告有限公司所购买。经上海肖蕾广告有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对该些发票鉴定,以上25份广告业专用发票均属假票,你公司利用以上发票作为营业税营业额减除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

      违法事实二:经检查你公司签订的两份《上海市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longerad2009-06-04-01、longerad2009-06-04-02),该两份合同签订日期均为2009年6月,合同金额合计84万元,你公司未按规定对该两份合同贴印花税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少缴印花税420元。

      二、处理决定
      针对违法事实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追缴营业税91,3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397.72元。

      根据《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1993]79号)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2,741.88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9号)文,追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913.96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25号)规定,追缴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73,11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调增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2,772.84元,追缴2009年企业所得税693.21元;调增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1,467,931.14元,追缴企业所得税367,530.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滞纳税款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其中:营业税滞纳金20,446.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431.28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5,648.13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9号)文的规定,加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滞纳金204.47元,

      针对违法事实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按万分之五税率追缴印花税42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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