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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常用的稽查文书使用中可能遇到的执法风险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907
     
    笔者以大连市地税局为例,针对税务稽查环节中部分使用比较频繁的文书,提出稽查人员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对如何规避执法风险作出分析。   《自查提醒通知书》。自查提醒是税务机关给予被查单位的一次自我纠正错误的机会。自查出问题,被查单位需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实际工作中自查提醒后常会出现的一种情况是,纳税人进行自查补报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时,漏掉应有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第二种情况下,稽查人员面临着极大的执法风险。对此,稽查人员应提高认识,杜绝主观上有意操作。   《税务检查通知书》。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应提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和《纳税人相关权利与税务检查事项告知书》。实施稽查时,应由两名以上正式干部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进行检查。为防范相关执法风险,稽查人员应让受送达人在《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上注明已收到告知书、已出示税务检查证,以及具体的检查证号。   《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此文书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材料范围。在检查中,对纳税人限期内未提供的有利于其免除责任的材料,税务机关可以不采信。这就有效规避了稽查人员的不作为风险。但在实际中,稽查人员使用此文书的频率不高,原因主要是稽查人员对此文书的认识不足。稽查人员应按规定方式、程序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准确、完整地填写文书相关内容。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被查对象账簿资料是在稽查工作、尤其是举报案件检查中,经常运用到的资料。稽查人员应注意,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签署批准意见后,才能对纳税人送达此通知书,并应按规定时限完整退还资料。   《税务检查原始记录》。稽查人员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实施稽查后,需制作《税务检查原始记录》,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有关账户审查情况、税款缴纳、违法事实、查补金额计算过程等。检查结束时,稽查人员应取得纳税人对检查情况的认可,在每页记录上注明“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字盖章,以此作为处理依据。为防范执法风险,稽查人员应翔实记录违法事实、详细的计算过程、归集的证据材料,为后续的稽查实施做好准备;二是必须取得纳税人的认可,注明“以上内容经核对无误”字样,并签字盖章。   总之,防范规避执法风险应做到意识先行、提高业务、注意细节,特别注意应履行的程序是否有瑕疵,应送达的文书是否填写规范、是否依法送达,尽可能杜绝风险的发生或降低执法风险带来的危害。   作者单位:大连市瓦房店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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