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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1079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9.13

    为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国税部门管征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符合完工条件规定的开发项目,已转让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达90%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目企业所得税可全部结算。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结算而造成少缴税款的,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开始加收滞纳金。

    三、适用查帐征收的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预计利润率自2011年1月1日起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5%。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采取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以外方式取得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25%。

    (三)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5%。

    四、房地产企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对销售开发产品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的。
    1.2008年1月1日前销售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5%。
    2.2008年1月1日后销售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8%。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采取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以外方式取得的。
    1.2008年1月1日前销售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0%。
    2.2008年1月1日后销售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8%。

    (三)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8%。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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