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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业“营改增”风险应对——以银行业为例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阅读次数:406
     

    我国从2012年开始了对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的试点。就营改增已经试行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来看,一方面营改增能够有效避免过去出现的重复征税现象,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营改增也给一些企业造成了赋税增加的消极影响,这些企业或是由于自身生产周期及成本结构的关系、或是因为试点范围狭窄,非试点地区无法提供专用增值税发票,总之,因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而出现赋税压力增大的企业也不在少数。

    一、精准把握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规定
    积极参加税务机关和税务中介机构的培训活动,使银行的管理、税务、财务、运营团队迅速了解新法规。将增值税的税收改革政策与银行业的业务特点相结合,扎实掌握政策实质要义,严格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规定的差异,紧跟增值税改革的步伐,做好增值税改革的准备工作。对于理解不透彻或者模糊的政策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确认,减少由于政策解读错误而造成的损失。

    二、理性分析改革带来的影响,积极应对营改增
    银行业应该根据现行试点行业的相关“营改增”政策合理预测未来实行改革时将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分析的重点应主要在对于增值税成本以及现金流的潜在影响。

    如改革后银行业税收负担减轻,税后利润增加,银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优化现有的业务内容和结构,个别业务上在不影响银行自身重大利益的前提下,适当的让利大众客户,提升银行的社会效益;但如果改革后银行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那么银行的税收负担可能面临着不降低甚至升高的情况。此时,银行应在当前税法制度下,进行合理税务筹划,降低税负。另一方面,银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合规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三、紧跟营改增改革步伐,相应变更企业会计处理方法

    鉴于按照目前的政策,我国银行业暂定的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的政策方向,在会计处理方法上银行业可以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银行自身的业务特点,在银行业实行改革时相应的调整会计核算科目和财务分析的方法,以适应财务管理的要求。

    1.增加相应的会计科目
    如增设“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以及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发生维护费用时应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变更相应会计科目的会计处理


    按照当前的会计准则,银行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金额是含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额”,而改革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就应该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因此,营改增后在财务处理上与现行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银行财务人员应紧跟改革步伐,变更相应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

    3.对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分开核算,避免统一适用较高税率
    营改增后,增值税在原有的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金融业未来适用税率为多少,目前还不明确。银行混业经营中,不同税率项目需要分开核算,否则会统一适用高税率,因此,银行在“营改增”后,应对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分开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

    四、完善经营合规,加强发票管理,降低法律风险
    由于增值税是按环节流转征税,因此上下游环节均须做到合法合规,管理有序,企业才能合理进项抵税,最大地减少本环节征税。在原缴纳营业税时,由于纳税环节不严密,企业可能不重视发票管理。但一旦营改增后,无法获取合法票据来抵扣,企业就必须为此买单;如果收取的进项发票本身有问题或随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则容易被认定为偷税、逃税,还可能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责任。因此银行应充分重视增值税发票管理,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降低自身税务成本。

    1.获取有效的进项发票
    银行业收入主要包括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净收益、汇兑净收益及其他业务净收益等。其中前两项为银行的核心业务,也是主要收入来源。对于利息净收入征税,从税法原理上讲,应对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分别逐笔确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而计算应纳税额,但这样处理工作量大,成本高,也无法获得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的相关发票,难以操作。主管部门在金融业营改增时应该会考虑相关因素,可以采用简化处理方式,直接以利息净收入乘以税率得到应纳税额。当然如果银行可以对支付其他银行的利息以及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那也可以按照一般征税法纳税。

    营业支出主要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营业支出,其中业务及管理费用是银行业能够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项目。这些项目营改增后在上游企业中也基本都缴纳了增值税,因此作为下游企业,银行外购商品或服务时,应严格把关上游企业能否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完善银行财务软硬件系统
    另外,由于增值税是采用专用的税控机进行操作,其发票的获得、真伪鉴别、开具、管理、传递都区别于营业税的发票,银行业的系统虽然比较先进但也要不断完善银行的ERP或者财税软件系统,以确认银行的财务系统是否应进行更新以适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增值税申报程序的新要求。因此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不仅财务部门需要重视,在开具和传递等各个环节的参与者,都更应高度重视。

    3.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风险
    现行法律对于虚开发票、代开发票、“买票”等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规定有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而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犯罪多达10余种。一旦触犯相关罪名,可能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因此,新税制下,银行负责人及财税、税务负责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规性一定要予以充分重视。

    五、合理进行税务筹划,积极申请享受过渡性财政支持
    不少企业都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程中出现暂时性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加以扶持,对个别企业及行业进行过渡性的资金支持。因此,在营改增初期,对于确实存在实际困难而无法自行解决该问题的企业,申请财政扶持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通过申请临时性的财政扶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因为陡增的赋税压力而让企业的正常经营生产陷入困境。

    但过渡性财政支持,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财政,并不能作为企业控制税负的长效战略。银行应针对自身的经营,合理进行税务筹划,享受行业和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此外,2014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文件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对无制定权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予以清理,有制定权限的主体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需报批生效。在这一背景下,企业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面临被清理的风险,华税律师建议,企业应该全面审查正在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合规性,对可能被清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及时根据合法有效的优惠政策,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重新签署合同、备忘录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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